卖出去的房子怎样计算增值税?

跟着小白学 2025-03-14 04:52:26

​【咨询】2018年通过招拍挂,取得20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500万元,取得财政票据。上述土地分两期开发,第一期开发土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可供出售的建筑面积为85600平米,已销售的建筑面积为78950平米,销售收入46350万元(含税),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给业主办理了房地产产权转移手续。第二期还正在开发建设中。

上述项目第一期账面总开发成本35600万元,“应交税费”科目中,进项税额225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0万元,按3%的预缴率预缴增值税1350万元,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请教老师,假定现在会计上将“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已发生,缴纳的土地价款该如何扣除?应当如何准确计算应纳增值税。

【答复】

1、首先准确计算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拆迁补偿款):

小规模纳税人和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扣除土地价款;对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可以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一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10000÷20000)×4500=2250万元

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78950÷85600)×2250=2075.20万元

2、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46350-2075.20)÷1.09=40619.08万元

销项税额=40619.08×9%=3655.72万元

3、

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预缴增值税=3655.72-2250+50-1350=10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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