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广东汕头金平区30岁的徐女士向红星新闻反映,她因为未婚生育,被当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南墩经联社取消了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
徐女士认为,经联社取消其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被认定“出嫁”取消村集体分红】这一话题引发了网络热议,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首先我们应该旗帜鲜明的支持“外嫁女”享受同等村民待遇,也就是说即便徐女士已出嫁,户口在村里,也应享有村民权利,司法虽然不干涉”村民自治“,当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法律说了算,自治权不可侵犯其他成员的利益。
这种分红应按村民的户籍身份判断,而非村规民约说了算。
《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具体到此事,广东省也有相应的实施办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