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安达市鸿盛加油站因销售0号车用柴油不合格被处罚

雪与交通 2024-07-29 08:37:12

处罚机关: 安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安达市监处罚〔2024〕39号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4-07-02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安达市鸿盛加油站被抽检的0号车用柴油共购进2吨(2410升),已经全部销售。

其中436.28升以6.80元/升的价格售出,销售额为2966.70元,1973.72升以6.98元/升的价格售出,销售额为13776.57元,销售额共计16743.27元。该批次受检车用柴油货值金额为16743.27元,该批次受检车用柴油违法所得为1403.2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绥化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SH2024GC0132)1份,证明被抽检的车用柴油不符合《车用柴油》(GB 19147-2016)标准要求及抽样基数为2391升;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2100867)1份,证明抽样基数为2391升,抽样时单价为6.80元/升;

3.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书复印件1份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No.SH2024GC0132)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提出复检的权利;

4.《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复检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及黑龙江省化工与气体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JW-24074)复印件1份,证明被抽检的车用柴油不符合《车用柴油》(GB 19147-2016)标准要求及抽样基数为2391升;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黑龙江省化工与气体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JW-24074)并将检验结果告知;

6.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该批次车用柴油的最终抽检结果没有异议。

7.当事人进货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进货价格;

8.安达市鸿盛加油站销售台账1份,证明被抽检的该批次车用柴油的销售情况;

9.当事人提供《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不符合《车用柴油》(GB 19147-2016)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之规定,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

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按照办案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给予安达市鸿盛加油站货值金额一倍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零叁点贰柒元(1403.27元);

2.罚款壹万陆仟柒佰肆拾叁点贰柒元(1674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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