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件中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另外,按照发法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我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请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项目建议书、可研、工程造价咨询、检测等服务项目,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采购,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2)问: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单个项目均不超过(100万),联合后超过100万,此类情况每个预算单位是否需要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答: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3)问:最近碰到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
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4)问: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5)问:用于医用行业的显示器是否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请问哪些显示器是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
答:根据留言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请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确定,具体可以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电话:010-83886194/83886379/83886188)或者其他专业机构。
6)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7)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1、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8)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财库〔2019〕9号文件提到: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两个文件对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定标准不一样,评标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准进行认定?还是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在线查询结果为准?
答: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9)问:贵司2021年4月7日(留言编号:5158-3667118)回复——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我单位一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房屋修缮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后拟进行工程总承包竞争性磋商,该初步设计单位可否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如可以,是否可以延伸理解为——工程初步设计不属于项目整体设计,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样前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就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答: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总承包不包含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
10)问:我单位作为一家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品种众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预估,其中部分品种一个财政年度内也有可能会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问:1、医用耗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2、医院不通过政府采购,自主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采购多家耗材配送供应商对医院进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违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相关规定?
答: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11)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请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如何在采购项目中进行体现该项目是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项目?
答: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12)问:医院自筹资金招标由哪个部门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
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
13)问:74号令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2、面对中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即为中小企业又为残疾人企业,是否享受价格优惠条件。
答: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4)问:我单位从事服装加工,在采购缝纫设备时,招标部门说不能限定品牌,这样每次采购的设备都不同,造成车间多种品牌设备运行,不利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车间反应不好用的设备只要人家中标就不能不买,请问,这样做是否对?
答:您在留言中未明确单位和资金的性质,无法简单判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15)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问题一,“多次”是指至少几次及以上;问题二,例如同一品目采购预算1000万元,因项目时间较紧需先采购部分190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后续81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是否会被认定为“化整为零”?
答:经研究,您在留言中提出的问题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问题,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无权进行解释,建议您依法向有解释权的单位咨询。
16)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第四款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请问一下,社会保障资金是指什么资金?是平时说的五险一金吗?
答:您在留言中提出的涉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问题,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无权进行解释,建议您依法向有解释权的单位咨询。
17)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采购文件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未中标,遂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此时效应该执行哪一条?
答: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综合考虑效率等因素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18)问:目前很多政府采购服务都在签订3年期的采购合同,或3年履行期,合同一年一签。——我注意到《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规定“三、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那么,37号文的描述汇总有个“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的大前提,而102号令的适用范围直接是“政府购买服务”。请问,非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例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时,如果满足预算有保障,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情形,能否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服务合同?
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范畴。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19)问:2019年某市财政局以采购人身份进行了《2019-2021年某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入围》的招标,该库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20年某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采购人进行了《某市2020-2022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入围》;上述2个库的区别:2019-2021年库委托的是投资额3000万以上项目,2020-2022年库委托的是投资额3000万以下项目。请问:2019-2021年库到期后,限额以上的项目的业务是否可以采用2020-2020年库还是重新招标?
答:留言所述工程造价入围项目,不符合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20)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问该条例中的“一定期限”的时长具体由哪个部门决定?需要出具哪种证明文件投标时认可?
答:留言所述“一定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管部门确定的具体期。具体期限由行政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时决定。
21)问:某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3至2021年4月12日,合同届满前,采购人因内部审批问题截止在2021年4月12日仍未决定合同是否续签,2021年5月30日采购人通过内部决议方式同意该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请问2021年5月30日至2022年5月29日合同期的合同属于合同续签吗?
答:留言所述合同续签问题,应在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续签。
22)问: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事业单位持有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能否参与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发改委立项项目的投标?
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企业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23)问:采购人拟(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征集文物,竞拍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程序?若适用,应如何适用?若不适用,应适用哪种程序?
答:通过参与拍卖方式竞买文物的,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24)问:政府机关物业服务合同(400万以上)到期后可否续签?如果续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续签,请问应该采用什么办法采购?
答: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文件中及采购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未事先进行约定的,不可以续签采购合同。
25)问:我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现就财库【2020】46号文件的执行问题需要请教:根据该文件,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采购标底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那么,假设我采购的是台式电脑,潜在供应商既有生产厂家,也有经销商,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行业的话是“制造业”还是“批发零售业”?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标的应只对应一个行业。留言所述采购台式计算机所属行业应为“制造业”。
26)问: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吗?
答: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鼓励采购人指派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27)问:A公司为总公司,A公司控股A1公司和A2公司,A1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B1公司。B1公司的分公司和A2公司的分公司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B1公司和A2公司授权各自的分公司参与投标,以上所述公司均同属同一集团,同一行业,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请问是否合法?中标结果是否有效?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留言所述情形,请自行判断是否可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28)问: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单一来源以下两种情形是否还是适用?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答:留言所述单一来源两种情形仍适用。
29)问: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请问:1、在第一年采购时,预算金额是应按一年还是三年填写?2、如某项目,按一年采购预算填写,则未达到公开招标线,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但实际签订合同是三年的,三年总预算达到了公开招标线,是否有规避公开招标的存在呢?
答:1.留言所述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按照一年的填写。2.留言所述此类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一年预算金额计算是否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30)问:2020年10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响应为三级,某地市在建设公共卫生中心时需采购6600万元疫情防控医疗设备,要求2020年12月份完成,采购单位把单价30万元以上合计6000万元的医疗设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价30万元以下合计600万元的医疗设备,依据财政部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以公开询价和院内议标方式采购,采购单价低于市场价,上述600万元医疗设备的采购,是否可以认定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答: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留言所述问题,请按上述规定自行判断。
31)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32)问:1.财政部87号令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关于是否应当告知未中标人具体评审分项(即评分明细)国库司在同一问题咨询,不同时间回复的答案不一致;如“留言编号:6339-3411670”回复中提到“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留言编号:1049-3673774”中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国库司以上不同回复导致我们执行中存在疑惑,按以上贵司回复是否理解为“按财政部87号令规定,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详细得分,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具体是否告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自行决定”?2.针对以上同一问题国库司回答与条法司回答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留言编号:6824-3405264”条法司回复“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请问应如何执行?
答:留言所述情形,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
33)问:代理机构售卖招标文件价格虚高,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如属于财政监管范围,具体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该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4)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拟确定10家招标代理单位进入安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首批),并在有效期内接受各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委托,负责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请问此次采购行为是否违反本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留言所述问题请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35)问:专门面各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除生产商必须是中小企业外,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投标企业性质不作要求。
36)问:2021年4月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题为《严惩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文章,文章中提到“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失责。……二是监管不力,履职缺位。相关职能部门对投标方资质审查、评标专家监督、标后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滋长了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腐败案件的发生。如,某县人民医院申请采购血透设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黄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活动,也没有对评标专家抽取进行监督,未能及时发现该院违反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请教国库司领导,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如何执行?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要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
37)问:陶某在A公司持股98%,B公司持股60%,且陶某均非两家公司的法人。现A、B两家小型企业能否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某一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答:留言所述情形,A、B两家小型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38)问:PPP项目(工程类建设项目)落实该政策,按第八条预留预算总额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措施为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上述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按十二条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上述比例;按十三条应当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十四条应当将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疑问:1、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的名称是否需要明确?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分包企业是否需要填写?3、本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类建设项目,按必须招标规定,到达招标规模的项目必须招标,上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分包企业如何能确定?
答:1、投标人分包意向协议中需要明确分包的企业名称;2、投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填写清楚分包企业名称;3、PPP项目包含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在不同的具体项目中落实政策要求。
39)问: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编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以及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不知道怎么准备理解评审因素的“量化”?是指“数量化”吗?对于“服务类”、工程的磋商类项目怎样去量化?另外对于商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没有区间规定的,分值是否就不能设置区间分值?例如“1-3分”?
答: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40)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否理解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购服务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事业单位采购服务是否仅限于辅助性服务?
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其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即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为完成自身主要职责,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