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回应广大残疾人殷切期盼的重要举措。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六起涉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残疾人工作、生活等多个方面,既是对该院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阶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向社会各界发出积极参与扶残助残事业的法治倡议。
图为石景山区法院充分考虑聋哑刑事被告人的特殊情况,依法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聘请手语翻译。
帮盲人按摩师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陈某系盲人,其于2021年5月入职某盲人保健按摩院(以下简称按摩院),工作内容为向顾客提供推拿按摩服务,于2022年6月离职,其间陈某的工资由按摩院老板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发放。陈某主张按摩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2022年4月至6月工资未发放,故起诉要求按摩院支付其相应工资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调查发现,与原告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并非其起诉的按摩院,且陈某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其诉求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面对陈某追索报酬的急切需要,法院没有直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与陈某积极沟通了解案件细节,并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辗转联系到为其介绍工作的王某。王某承认陈某系在王某的公司工作,且公司愿意结算工资,但陈某一直拒绝联系。
承办法官意识到,陈某作为盲人接打电话、读取信息并不方便,很可能没有接到公司的结算通知。经过多次沟通、说明情况,王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出庭与陈某当面沟通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化解误会,王某当庭支付了欠付陈某的工资,原告陈某也同意和解,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残疾劳动者由于身体不便,在就业市场上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签署合同、确认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现实障碍,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能因为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而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法院以切实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为出发点,抽丝剥茧查清事实,找准痛点,调解矛盾,帮助盲人劳动者摆脱维权困境,及时获得劳动报酬,对依法保障残疾人“劳有所得”具有积极意义。
保障残疾夫妇出行安全和便利
高某与毛某为夫妻,二人因工致残分别达到四级和五级伤残标准。王某与高某夫妇系对门邻居,两家房屋的中间是单元门入口及楼梯。在靠近王某房屋一侧的楼梯下方空间,有一个封闭的铁皮小屋,内部放置高某夫妇的残疾车等私人物品。王某房屋与铁皮小屋相邻的一侧墙壁存在大面积发霉和开裂情况。
王某认为是高某夫妇私自用铁皮封堵楼梯下部空间,导致墙体不透风,进而引起自家房屋墙体返潮、发霉,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拆除楼梯下铁皮小屋,并对其返潮、发霉的房屋墙体进行维修。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夫妇均系腿部因工负伤的肢体残疾人,高某所在单位在位于其房屋楼道的楼梯下方空间安装了铁皮小屋,以供高某夫妇停放残疾车,便于二人日常出行。铁皮小屋系高某所在单位为工伤家庭采用统一材料、规范安装的,既未占用消防通道,也未影响电子防盗门使用及其他居民正常通行。
王某并未就其主张的铁皮小屋造成妨害物权和其与墙体毁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特别是对方为残疾人的,更应从便利其生活的角度给予包容和帮助。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案涉铁皮小屋的来源、用途及相邻影响,充分考虑高某夫妇停放残疾车及使用残疾车日常出行的合理需要,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切实保障了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和通行便利。
对残疾继承人遗产分配应予照顾
图为石景山区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涉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王某与吕某原系夫妻关系,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系二人之子女,其中王某3系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
王某、吕某先后于1998年和2019年死亡,留有共同财产案涉房屋一套,且二人生前未就房屋继承事宜订立遗嘱。被继承人吕某生前与王某2和王某3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王某2一直照顾吕某和王某3,负责吕某生活起居、带吕某就医等。
四名子女均同意案涉房屋由王某2继承、王某2向其他当事人支付折价款,但王某1对遗产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故将其他子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被继承人王某和吕某未留有遗嘱,故案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名子女中,王某3系智力残疾人,无自有住房,无配偶、子女,无工作,生活困难,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某2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判令王某3、王某2分别享有案涉房屋27%和37%的份额,王某1、王某4各享有18%的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继承纠纷中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通常情况下,在继承人生活状况、劳动能力、赡养义务等条件相同或相近时,所继承份额均等。但是,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王某3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智力残疾、欠缺独立生活能力,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未来生活保障将面临困难。判决从王某3生活和发展需要出发,依法适当提高其遗产分配比例,体现了对残疾人权益的特殊照顾和倾斜保护,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让残疾人充分感受到了法治的温度。
离婚父母应支付残疾子女康复训练费
赵甲(8周岁)为孙某与赵乙之女,是原发性听力残疾儿童。2011年7月3日孙某与赵乙离婚,并约定赵甲由孙某抚养,赵乙每月支付抚养费等。经人民法院判决,除抚养费外,赵乙还应支付赵甲医疗费及康复训练费。
赵乙认为从赵甲的恢复情况来看,其不需要再进行康复训练,且赵甲所在的康复训练中心系其母亲孙某自己开办的机构,故对产生的康复训练费不予认可。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赵乙未支付赵甲康复训练费,故赵甲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生后不久便患有重度听力残疾,需要进行康复训练,并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原告每月的康复训练费。为原告提供康复训练的某特殊儿童教育中心是在册的康复训练中心,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产生了大额的康复训练费,应当由被告和孙某各负担一半。
被告提出孙某系康复训练中心负责人,因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采信,但被告并未提供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故法院判决被告赵乙支付原告赵甲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康复训练费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作为离异家庭的残疾儿童,其身心健康发展需要国家、社会及家庭的格外关心,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异父母应当尽心尽力携手为残疾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人民法院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审判理念,准确认定离异父母的抚养义务范围,合理确定案涉残疾儿童的康复费用,保障其能够得到康复训练、健康管理、医疗救助等服务,有利于帮助残疾儿童走出阴霾,促进其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调查取证减轻残疾人诉讼负担
刘某患有视力残疾,某日其被路边电线杆的斜拉线绊倒,摔伤之后被附近群众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刘某右侧股骨骨折,住院治疗10天。
案涉电线杆是某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所有和管理。刘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公司对案涉电线杆的管理存在严重瑕疵,案涉电线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刘某被绊倒摔伤,故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存在视力障碍且事故发生时无人陪同,举证能力相对薄弱。承办法官及时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全面、细致查看案涉电线杆周围布局及拉线情况,了解到电线杆附近缺乏相应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并及时保存证据。
为实质化解矛盾、减轻残疾人诉累,承办法官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为双方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明晰事实、释明风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由某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医疗费用等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当事人因身体残疾导致客观上难以自行搜集证据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既减轻了残疾人的诉讼负担,也为全面界定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处理纠纷奠定了良好基础。
经过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以“法”为先、以“情”为要,顺势而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帮助残疾当事人降低维权成本,促进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聋哑被告人诉权获平等保护
刘某系聋哑人。2023年9月,刘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商场地下一层的两家服装专卖店内,趁店员不备窃取衣物。
被盗单位报警后,被告人刘某于2023年10月被民警抓获,起获被盗衣物后发还被害单位。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1日对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刘某送达了起诉书并了解其身体状况,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同时,还邀请专业人员全程参与诉讼过程,为刘某提供手语翻译服务。
庭审中,主审法官将语速放慢,控制庭审节奏,方便手语翻译人员准确完整地将指控内容、合议庭发问等同步翻译给刘某,并确保刘某用手语表达的内容能够清晰完整地传递给诉讼参与人员。
最终,经合议庭综合评议,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刘某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并努力服刑改造,向手语翻译人员和法院表达了感谢。
典型意义
残疾人违法犯罪固然应当受到制裁,但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得到平等尊重和保护。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聋哑被告人刘某的特殊情况,依法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聘请手语翻译人员,通过搭起沟通桥梁确保当事人“听”得明白、“说”得清楚,保证刘某的陈述、辩论等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为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提供有力支撑。审理过程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通过维护程序公正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彰显司法对人权的尊重,使聋哑被告人也能“听见”公正的声音。
案后余思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依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这一要求在司法领域的深刻实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重要使命。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的这六起典型案例,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使劳动关系、相邻关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中残疾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保障残疾人诉权,主动调查取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跟进诉讼无障碍服务,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确保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减轻残疾人诉累。
石景山区法院将继续护航残疾人权益保护司法事业,让残疾人在司法工作中有更多获得感,让残疾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院报》2025年2月16日第3版
供稿:石景山法院
编辑:赵丹阳 汪希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