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配偶能否追回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决“第三者”向原配如数返还60万元人民币。

案情回顾:
婚姻存续期内发生婚外情
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2010年10月,阿强与阿珍登记结婚,二人共同创办公司,经过多年打拼积累了一定财富,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强与“第三者”阿丽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私自向阿丽转账,阿珍得知二人关系及财产转移相关情况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审理焦点:
亲密转账记录与关系认定
法院判决依法返还
庭审中,被告阿强辩称,其与阿珍2019年感情破裂,与阿丽系合作关系,并非情人关系。被告阿丽辩称,其系阿强公司雇员,月工资4500元,且与阿强有合作协议,双方为正常合作关系。
原告阿珍则提供了关键证据:阿强向阿丽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截图、微信和支付宝流水明细以及二人亲密照片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阿珍与被告阿强夫妻关系明确,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阿强与被告阿丽建立情人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且阿强在未与阿珍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向阿丽转账,阿丽因此获利,导致阿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益受损,阿丽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因阿丽在2019年系阿强雇员,故返还金额当中扣除工资部分。
法官释法:
夫妻共同财产非按份共有
擅自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即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构成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该夫妻共有财产。
或许大家会有另一个疑问,既然财产是共有的,即被告阿强亦有所有权,那被告阿丽可否主张只返还一半呢?
法官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而不属于按份共有,不存在份额一说。在没有离婚分割财产之前,若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所有财产都同时属于双方,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阿强赠与阿丽的每一分钱,阿珍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来源: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柴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