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
交过的物业费新物业公司再收取?
家住某小区的小豪于2022年6月某天向旧物业公司交纳了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的物业费,2022年7月28日,新物业公司进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向小豪索要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的物业服务费,小豪拒绝给付,新物业公司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驳回!
一审再审法院均不支持诉讼请求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新旧物业交接过程中涉及到的问题,应由新旧物业公司仔细理清、完成交接,在业主已经交纳物业费的前提下,不能因新旧物业公司交替进行二次交纳。本案中,小豪已经交纳2022年5月28日-2023年5月27日的物业费且费用高于新物业公司主张收取的费用,不应再向小豪再次收取物业费,故驳回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新物业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新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提示!
法院将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物业服务秩序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主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新旧物业交接时,双方须逐项理清基础设施设备状态、物业费用结算等事项,确保交接完毕。业主已足额缴纳物业费的,新物业不得要求二次交纳。同时,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区、街道应当对小区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监管,共同营造和谐的物业服务环境。业主如遇争议,可凭缴费凭证、交接协议等证据,通过诉讼合法维权。
来源: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