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
202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133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或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理,或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3家企业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为8万多元,税额最低仅为2000多万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62亿元,税额10亿多元。以下是5家虚开金额超过亿元的企业:
1.上海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385份,金额624576.52万元,税额104834.8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上海涣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70份,金额105053.86万元,税额17859.1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硕某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7份,金额56676.07万元,税额7403.7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上海能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04月1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況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6份,金额43123.04万元,税额7330.9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上海市某能源公司,在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07月31日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9份,金额38552.65万元,税额5011.8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上海众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税额为10亿多元,其主要责任人员可能要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82819153.7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且能真诚悔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那么,是否虚开税额超过了10万元就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呢?并不一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案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唐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66800元,税额共计169535.06元,均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该院认为: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已补缴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2.案例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王某某在经营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过程中,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非法抵扣税款273531.45元,造成同额国家税款损失。该院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案发前能够补缴前期抵扣的全部税款,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最终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3.案例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周某甲在经营甲公司期间,通过他人受让乙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价税合计200万元,其中税款290598.22元已全部申报抵扣。该院认为:周某甲已补缴了偷逃的税款,且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诚恳,属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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