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异姓爵位的制定】
在异姓爵位体系里,蒙古封爵占据关键地位。蒙古爵位的封授,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一方面是其祖先血统所蕴含的尊贵程度,另一方面则涉及归附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及功劳的大小。基于此封授标准,外藩蒙古进而细分为外札萨克与内札萨克两类。
蒙古爵位的设置,基于地域差异与风俗特性,呈现出独特区分。从总体架构而言,其与宗室封爵存在一定相似性。具体可细分为不同等级,其中汗位仅授予黄金家族后裔;此外还包括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以及台吉等爵级。
异姓封爵制度的发端可追溯至太祖时代,历经太宗一朝的变革与完善,于顺治时期构筑起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天命五年,努尔哈赤借鉴明朝体制,创设满洲“世职”制度。该制度以功勋为据,对武爵进行序列划分:将总兵官品级分为三等,副将、参将、游击的品级划分亦遵循此例;同时,将众牛录额真皆定为备御之职。
此乃清代异姓封爵之肇始,爵级自高而低划分为总兵官、副将、参将、游击、备御五等。其中,前四等各自又细分三等,共计十三级。故而,于天命朝之文献记载里,诸如“总兵官”“副将”等称谓,所指者乃世爵。
在这一时期,异姓爵位制度尚处始创之初,爵与职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其主要功能仅为标识个人的等级身份。
天聪八年,皇太极颁令对世职名称进行满语化改制。其中,将原“五备御之总兵官”更定为“一等公”;“一、二、三等总兵官”分别易名为“一、二、三等昂邦章京”;“一、二、三等副将”统一改称“梅勒章京”;“一、二等参将”相应变更为“一、二等甲喇章京”;“游击”则重新命名为“三等甲喇章京”;“备御”改称为“牛录章京” 。
实际上,皇太极仅于称谓方面做出调整,世职与官员品级之间的界限依旧模糊不清,爵职一体的状况仍旧存续。
在清朝顺治时期,封爵体系日臻完善,其显著表征为武官体制与封爵制度的彻底分化。回溯至皇太极统治的后期阶段,彼时封爵已细致划分为公、昂邦章京、梅勒章京、甲喇章京、牛录章京、半个章京等六个等级,共计十五级。
清顺治元年,于公爵之下增设侯、伯二等爵位。因太祖、太宗时期爵职体系存在混杂之状,至顺治四年,礼部奉旨审慎议定:将“昂邦章京”更易为“精奇尼哈番”;“梅勒章京”改称为“阿思哈尼哈番”;“甲喇章京”变更为“阿达哈哈番”;“牛录章京”改设为“拜他喇布勒哈番”;“半个章京”则重新定名为“拖沙喇哈番” 。
顺治朝对爵位制度进行更定,表面观之,似与皇太极时期无显著差异,仅为名称变动。然而,实则此次变革性质殊异。在顺治朝,朝廷将爵位从官职体系中清晰剥离,自此,爵位与官职各自独立,泾渭分明。
【乾隆时期异姓爵位制度得以定型】
自乾隆一朝开启,满汉文化于时代演进中持续深度交融。乾隆皇帝甫一登基,旋即着手针对异姓爵位展开一场大规模的整顿举措。
经朝廷审慎议决并正式核准,对精奇尼哈番以下世爵的表述,由满文(清文)统一转译为汉文,具体如下:一等、二等及三等精奇尼哈番,分别改称为一等子、二等子与三等子;一等、二等及三等阿思哈尼番,对应更名为一等男、二等男和三等男;一等、二等及三等阿达哈哈番,则变更为一等轻车都尉、二等轻车都尉与三等轻车都尉;拜他喇布勒哈番定名为骑都尉;拖沙喇哈番确定为云骑尉。
乾隆十六年,异姓世爵制度历经发展臻于完备并正式定制成规,构建起涵盖九级二十七等的世爵世职体系。
从整体审视,清代在功臣封爵制度的构建上,选用五等爵制,涵盖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与此同时,还融合了唐宋时期的勋称体系,如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以及恩骑尉。由此可见,清代的功臣封爵制度呈现出前代爵制与勋称相互交融、合二为一的特征。
在封建王朝体系下,异姓爵位的授予存在五种方式。其一为“酬庸”,旨在通过此举措彰显朝廷对世代功绩的褒奖,获此爵位者,多为立下赫赫军功的大臣。其二是“奖忠”,这一途径是为优待那些为国事鞠躬尽瘁、舍生取义的有功之臣,以表对其忠义的嘉许。其三为“推恩”,主要施与对象为外戚,意在借由这种方式推延皇恩至皇室姻亲。其四是“加荣”,着重用于彰显对圣人后裔的特殊尊崇,其中以衍圣公为典型代表。其五为“备恪”,该途径用以抚恤前朝王室后裔,并非指战死沙场的武将 。
然而,文臣亦可得封爵。于清朝封爵体系中,文职获爵之先例,可追溯至顺治十八年。彼时,大学士洪承畴奏请退休,顺治帝恩准其致仕,并赐予三等轻车都尉世职,此世职准许承袭四次。
值得留意的是,清初阶段,于文职领域获爵者,大多为满、蒙贵族群体,退而求其次亦是如洪承畴这般的汉军旗人。至雍正八年十月,鉴于张廷玉与蒋廷锡在政务辅佐方面,秉持公正无私之态度,行事慎重周详,诸事皆处理妥帖得当,故而分别赐予其一等轻车都尉世职。此举,标志着汉人文职人员获取世爵之开端。
封爵,作为权力、地位及利益的标志性体现,且承载着先辈的卓越功绩,故而在确定其继承人这一关键事项上,有着极为严苛的标准。
依据《大清律例》之规制,对于文武官员所涉袭荫事宜,明确如下:袭荫之权,首归嫡长子孙。若嫡长子孙因故无法承袭,则由嫡次子孙递补。设若嫡次子孙亦无承袭之条件,此时庶长子孙方获袭荫资格。倘若连庶出子孙亦不存在,那么弟侄之中符合承继规定者,可承此袭荫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