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则事件报道,广东某富商朱某一生过的丰富多彩,但不幸遭遇疾病身故。谁都没想到,在唯一的女儿朱某蕙办完父亲后事之后,一名中年女子带着女儿找上门来,要继承所有的家产,让朱某蕙净身出户。更没有想到的是,在法律诉讼后,法院竟然大部分支持了这名女子的主张,朱某蕙仅仅只得到了父亲留下遗产的20%。
这是一个什么样颠倒人伦的案例呢?原来,这名中年女子黄某是去世富商的情妇,俗称“小三”,而那么女儿就是富商的私生女,叫做朱某博。他们持有富商生前的遗嘱,其中清晰写明,死后将全部财产留给情妇黄某,以及非婚生的女儿朱某博,婚内女儿朱某蕙没有任何财产继承份额。之后双方开始打官司,法院调查后证实遗嘱是真的,而且订立的过程也是没有任何瑕疵。最终法院判决,富商遗产留给“小三”,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宣布此部分内容无效,情妇黄某无权继承。但是遗嘱将遗产给非婚生女儿朱某博的内容有效,最终判定财产划分份额,婚生女儿仅仅分得了总遗产的20%,而非婚生子女分得80%。相信这个判决,大部分民众都觉得接受不了,都觉得法院的判决不公。富商朱某结识小三并且生下非婚生子女,是在与原配仍有婚约的状态下完成的。而且法院调查,由于朱某出轨包养小三的做法刺激了原配,导致原配在婚姻状态内,最终疾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为何还能得到那么多财产呢?
法院为何如此判决呢?其实这就看到了,如果不做好预先安排,荒唐的父亲就是能如此分配财产,其中有几个基本法律原则:
一、《民法典》明确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也就意味着都有着同样的继承权利,他们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但是如果事先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遗嘱的有效性强于法定继承权力。也就是说去世人的财产,想给谁就给谁。
二、婚内出轨包养小三,因为违反公俗良知,即使在遗嘱中将财产进行了分配,也能被法院剥夺财产继承的权利。之前就有过这样的判例,此次广东判例再一次继承这个法律原则,虽然遗嘱有效,但是因为违反婚姻法中诚的约定,最终法院还是剥夺了小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三、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利,不受到其母亲的行为影响。遗嘱留给谁,那么非婚生女儿仍然可以继承。法院的判决是: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60%,得到了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
四、原配妻子的权利之前已经得到了保护。原来在原配去世之后,婚生女儿朱某蕙同父亲已经有过官司,法院已经将其母亲的财产继承进行了划分。她只得到了母亲份额的50%,拿走了761万元。此次拿到的20%父亲遗产,也是就上次被父亲继承去的那部分得到了补偿。父亲的法定财产,婚生女儿一分钱都没得到。
虽然朱某蕙非常生气,但是也没办法,眼睁睁的看到父亲所有遗产都被小三和非婚生女儿拿走。那么如何保护我们的财产呢?站在婚生女儿朱某蕙和其母亲角度,如果当年换个角度,假如在朱某生前,以及朱某的原配妻子生前,他们不是使用遗嘱的方式来判定财产,而是将财产通过保险的方式,指定给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那么也不会有争议或者产生诉讼了。
婚生女儿和其母亲,在发现父亲保养情妇乃至生下私生女时,完全可以将其家中可变现资产(也就是朱某夫妻共同财产),都买成保险单,受益人变成婚生女儿。那么在父母去世后,婚生的女儿直接通过保险受益人的方式继承到资产。即使非婚生女儿找上门来,也只能获得其他有限的不能变现的资产了。
从这个事件中,就能看到保险能给予那些该保护的人的利益的保障。因为没有特定指向人的财产保护,最终非婚生女儿拿到了父亲总财产的80%,而婚生的女儿仅仅只能得到20%。但是在目前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中,这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虽然婚生女儿非常不忿,但是他已经无法改变。
在遗产的继承中,法定继承最容易引发争议,遗嘱继承也有可能被法律否决,只有保险和保单的方式才能真正保护到受益人的权利。大家明白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