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热点新闻事件法律分析——污染环境罪

浩公律所 2024-02-19 16:27:58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新闻事件——夫妻2人从胶片中提取白银27斤,犯环境污染罪

2021年1月,郑某某租赁位于界首市光武工业园区的某公司厂房,后对厂房进行改造,并招募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在厂内工作。

2021年5月,王某某、郑某某在无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处购买胶片,并组织工人从事清洗、粉碎胶片、焚烧沉淀物、提取物质等工作。

2021年6月至8月,王某某购买印刷厂废底板、医院CT废片等危险废物,经非法处置后销售给他人,共销售119.79吨,获取违法所得443350元。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王某某从沉淀物中提取白银27余斤,通过销售白银获取违法所得60000元。

2021年12月30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王某某、郑某某的厂房。经勘查,厂房内堆放的胶片原材料重量约19.26吨,经非法处置后的塑料片重量约50.24吨,渣块重量约2.08吨。

2022年8月23日,经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认定,现场查获的胶片为HW感光材料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

2023年10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与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本案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的环境损害数额222787.40元,郑某某已经全部赔偿完毕,同年12月18日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出具书面建议书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界首市人民检察委托界首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姜某某进行调查评估,被告人姜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安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

案件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郑某某、姜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

(二)责任形式

本罪原本为过失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本罪后,刑法理论的通说依然认为本罪为过失犯罪本书难以赞成这种观点。首先,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缺乏法条的文理根据。换言之,从刑法第338条的表述来看,不能发现本罪为过失犯罪。其次,如果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意味着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恐怕并不合适。再次,如果将本罪的责任形式确定为过失犯罪,就会否认本罪的共犯形态。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共犯形态并不少见。最后,将本罪确定故意犯罪,也不至于造成处罚漏洞。一方面,对过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没有必要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可以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当然,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比较复杂,所以,不要求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具体结果有确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本罪常见问题

对不同业主共同排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例如,同一地区的两座生产厂房(废水都具有污染性)但共用一个外排口。不能证明其中一间生产厂房的设备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能证明2间生产厂房的设备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在双方都明知对方违法排放的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对双方均应以本罪论处;在双方不明知对方违法排放的情况下,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双方行为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之间均存在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而且应当将结果归属于双方的行为,故对双方均应以本罪论处。

事件反思

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也是民心之痛。本新闻中,王某某、郑某某为了一己私利而不顾大家利益,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此案件也警示其他地区的环境保护人员,一定要加大力度查处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早早地把这些事故扼杀在萌芽当中,千万不要想着环境污染了再去补救,亡羊补牢的想法切不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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