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上的明珠:英属印度的政治经济与文化

奈何桥等你 2024-09-13 09:03:48

一,英属印度的统治形式

英国在印度最初的殖民活动是通过东印度公司来完成的。成立于1600年的东印度公司依仗伊丽莎白女王颁发的垄断东方贸易的特许状,这个特许状给予了它一些超越商业活动之外的权利如与东方王公缔结条约、招募军队和建筑城堡,宣战与靖和,组织拓展地民众的生活,颁行规章制度和征税,对拓展地和公海实施司法管辖权,铸币供当地使用等等。随着扩张的深入,公司的性质也逐步发生着变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与扩张,到十八世纪中期,公司终于把印度变成了英国的殖民地。按照英王授予的特许状,公司代表英王来统治印度。这样英国东印度公司就从商人组织转化为殖民政权,成为一个商业与行政合为一体的机构,既从事商业贸易经营也进行殖民统治。

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确立了统治政权之后,就开始进行有组织的行政管理,以行使其殖民统治的权力,巩固和扩大在印度的利益。公司的领导机构股东大会和由它选出来的董事会,是东印度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主宰着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按原规定:凡持有50英镑股票的人即为股东;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设董事24人每年选举一次。1773年的《诺斯法案》修改了公司的章程,将股东持股金额提高为1000英镑,董事会的选举改为每4年一次。

     

东印度公司总部    

东印度公司在统治印度的最初二三十年里,由于它正处于从商业机构到统治机构的转折时期,力量弱小、经验不足,无法完全抛弃印度旧有的官僚机构和官僚人员来。公司的办法是利用莫卧儿帝国原有的行政体制和部分官吏为自己的统治服务。东印度公司让被他们政府地区的原有统治者继续他们的行政工作,自己则从最高层进行掌控。

在这样的双重政府体制中,东印度公司承认莫卧儿皇帝和孟加拉、比哈尔、奥里萨等几个地区纳瓦布的行政权,而公司则拥有“迪万”(财政管理)的特权。在这种体制中,纳瓦布名义上掌管政权,但是由于地方的财政为东印度公司把持,纳瓦布的收入甚至常常无法维持日常开支,更妄谈反抗英国人。

投降后任在英国手下任职的纳瓦布舒贾

东印度公司在孟加拉的职员所增加的任务只是“管理税收的征集,接受纳瓦布在库房里的钱财,送到东印度公司库房和伦敦。在莫卧儿王朝的王权思想深入印度人民的观念二百多年后,克莱武也认识到公司最初在莫卧儿王朝的权威下进行统治将会是有利的。只要税收权紧紧地控制在公司的手中,那么公司在实际上就具有了这个地区的统治权。公司也曾满意地指出:“我们可以把目前的情况当作我们的春天,在纳瓦布名字的掩盖下,悄悄地使这个庞大的‘政府机器’进行运转。”在深受封建文化洗涤的印度,利用莫卧儿纳瓦布和皇帝的名义也可以为公司带来合法性,不会受到印度基层的反抗。另一个原因是,公司职员还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处理印度行政问题。他们还不了解印度的习俗和语言,保持着地道的商人特征,不可能一下子变成胜任的行政官员。显然,在这种环境下,公司不承担全部行政责任是明智的。   

东印度公司股东大会

在东印度公司的行政官员中,最重要的是收税官。他们不仅负责税收‚还负责行政、司法事务。此外,公司还设治安法官以及警察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这些官吏最初是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职员,他们在成为公司的行政官员之前,是一个“除商业之外,无其它抱负和职责的商业团体”。但是这些人的商人身份并未丧失,在从事商业贸易的同时进行行政管理,身兼数职。官员的任命都由董事会掌握。每个董事都享有保荐权,即可以推荐自己的人担任各种职务。各管区的省督都必须从他们所保荐的人中挑选官员。依靠有权势的人事关系选举出来的官员,大都是贵族家庭的子弟、破落的贵族和公司显要人物的亲朋好友。进入公司的文官都得先当三年的办事员,然后才提升为正式官员。这些官吏上任之后,大量收取贿赂,甚至公开敲诈、抢劫,回到英国时,个个满载而归‚腰缠万贯。”公司的董事们通过卖官鬻爵,获得了巨额的收入,但是也给印度百姓带来深重的灾难。   

东印度公司职员

东印度公司的属下在掌握了行政力量后,比起其官员的身份,显然更青睐于商人的身份,他们力图在印度压榨更多民脂民膏。他们在孟加拉竭泽而渔,与民争利,在贸易上徇私舞弊,强卖强卖,官场上尔虞我诈,公司地方行政官员对印度百姓犯下暴行的同时,恰遇上百年一遇的旱灾,数百万人被饿死,造成了孟加拉大饥荒的惨剧。

孟加拉大饥荒也严重影响了东印度公司的收入,公司濒临破产,被迫向英国政府和英格兰银行求助,英国首相诺斯同意向公司借贷140万英镑,但是必须接受监管法案,即1773诺斯法案,孟加拉总督升任印度总督,由议会和国王任命,由总督参事会辅佐,具有对孟买等地的管辖权,对公司的权力加以监视。1784年,在美国独立后,英国政府开始进一步限制公司的不法行为,议会颁布了《皮特法案》,政府进一步介入公司和印度事务。国王任命一个议会监督局,监督东印度公司的民政、军政和税收事务,此外由于第一任总督黑斯廷斯一直受到同僚的牵制,无法完全行使权力,因此皮特亦加强了印度总督的权力    

第一任印度总督沃伦·黑斯廷斯上任后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试图将英国的官僚制度引入印度。黑斯廷斯的首要目的是把公司的行政和商业职能实行分离。黑斯廷斯把公司职员划分为商业职员和行政职员两大类,一身不能二任,行政职员成为官员,负责税收、司法、行政,并按照资历逐级晋升。职员与公司订立契约‚故又称“契约文官制”。公司职员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从事商业贸易‚破坏贸易的公平与自由‚强取豪夺的行为被禁止;行政职员也不许从任何人手中接受礼物;禁止从事税收和司法工作以及从事公司贸易的人进行私人贸易。行政职员和商业职员职责的分化是印度近代文官制度的起始标志。此外,黑斯廷斯剥夺了公司职员的基层征税权,将其转交到由印度本土人担任的征税官手中。再上一级是省一级的税收委员会,税收项目最终由总督直接控制。此外,黑斯廷斯要求公司的行政职员必须每天和印度基层百姓交流,必须设置陈情箱,并阅读里面的书信,此外行政职员也要学习印度的各种语言,了解印度的社会制度和风土人情,以便更好治理印度事务。在黑斯廷斯因为埃蒙德·伯克的弹劾下被迫辞职时,孟加拉地区早已走出了饥荒的阴影,摇身一变成为了印度最富饶的地区。   

沃伦·黑斯廷斯

黑斯廷斯的继任者康沃利斯在提高行政职员薪水以减少贪污现象的同时,采取了文官欧化的措施。1793年通过了一项特权法案,法案规定“任何不是东印度公司的订了合同的职员,对每年的薪金和津贴超过五百磅的职务、地位或职业不得担任三年以上”。由于没有一个印度人能成为公司订了合同的成员,从而使得所有印度人不能担任这种职务。这一法案确定了排除印度人的原则。康沃利斯对印度官员嗤之以鼻:“印度高级文官的职务必须由英国人来担任。因为只有他们由于遗传个人素养和所受的教育才具备担任这些职务所必需的治国知识、心理素质和性格魅力。”英国人以此为借口将印度人排除在行政体系之外。此外,康沃利斯在军队中也进行了类似的措施,将军权牢牢掌握在英国人手里。由于英国势力范围不断扩张,社会长期处于战乱之中,大批强盗团伙、抢劫犯以及其它犯罪人员伺机而动,文官处理行政工作往往感觉力不从心。在社会动乱程度严重时,文官的生命安全都难以保障。因此康沃利斯把部分军职人员纳入文官队伍中,让他们从事税收、打击盗匪、维护治安等行政职能。总的来说在康沃利斯和黑斯廷斯时期,英国在印度统治的方式已经初现。   

威廉·康沃利斯

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征服印度的过程中以原来的三个商业管区即孟加拉、孟买和马德拉斯管区为基础,在获得领土后,成立三个省即孟加拉省、孟买省和马德拉斯省,原来各管区的总督和参事会成了省政府,诺斯法案把孟加拉管区总督升格为印度总督后,总督及其参事会就是中央政府。这样就构成了英属印度的中央和省两级政权。总督参事会和省督参事会最初各有四名成员。后英军总司令和各管区司令分别参加总督参事会和省督参事会作为其成员。参事会设秘书若干人,分工负责一些部门的工作,这些部门后来逐渐发展为中央各部和省府各厅。县一级政权的官员主要是收税官,负责税收、行政、司法事物。治安法官则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并设有警察局,协助他工作。这样,早先只是扮演莫卧儿帝国皇帝收税官角色的东印度公司,实际上成为印度的统治者,这样就为后来英国直接管理印度打下了基础。

由于印度地域辽阔,东印度公司自知单凭自身力量很难对印度实行有效统治。因此东印度公司在征服印度后产生了两种统治形式:直接领有的殖民地和间接统治的附属国。这样,印度在英国的统治下就分成了两部分:由公司直接统治,并在这些地区建省的“英属印度;还有的就是众多附属国,叫“印度土邦”,由公司通过驻扎官间接统治,采取了与印度土邦王公贵族相勾结的办法,利用印度自身封建势力对印度实行暴力统治,通过印度地主代征税收,以达到永久殖民占领印度的目标。英属印度的省主要分为省督治理的省(其中印度总督兼任孟加拉省督)、副省督治理的省、专员治理的省等三类省级行政区划。副省督治理的省地位低于省督治理的),无参事会,一切重大问题由省督参事会决定。特派专员的省地位更低,特派专员只是总督派出的中央代表。这样划分等级目的是在新建省成立之初条件不成熟时,由中央政权担负更多的管理责任。由于在刚刚吞并的土邦任具有较强的离心力,英国人也需要在这些地方进行更严厉的控制。所以在这些地方,军官兼任的政府官员比例会更大,地方专员的权力也会更大,涉及行政,税收,司法各个方面。   

自诺斯法案颁布以来,英国政府在逐步削减东印度公司的影响力,议会试图对印度进行直接控制,这种行为在19世纪达到了高潮。

东印度公司作为重商主义的产物,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自小皮特起,英国政府的经济政策愈加倾向自由主义经济。东印度公司这种旧时代产物也没有了存在的必要。第1813年的《特许状法》宣布废除东印度公司对印,贸易的垄断权,除了保留公司在茶叶贸易上以及与中国贸易上的垄断权之外,把商业贸易向一切英国人开放。公司开始由一个商业机构转变为行政机构,不过仍旧保持着商业贸易的权利。1833年议会彻底地取消了公司在印度的贸易活动,要求公司停止在印度的贸易机构的存在,所有英国人从此可以在印度自由地从事各种贸易及职业。这样,东印度公司变成了英王下属的一个纯粹的行政机构。24个东印度公司董事组成了财务委员会,政治和军事委员会,税务和司法委员会。随着公司权力的逐步受限,印度总督的权限一步步扩大,印度总督参事会也成为真正的英属印度中央政权。

1857年的印度大起义将东印度公司彻底挤出了印度的政权,东印度公司试图以否定土邦王公后代的继承权,并以治理不善为借口,将土邦的土地直接并入英属印度。这激起了印度王公的反抗。在镇压了起义后,英国政府意识到印度的统治方式必须要改变。1858年11月,维多利亚女王加冕印度女皇,彻底取消了东印度公司的行政权,将其所属的土地和军队完全交予英国政府,英国政府设置印度事务大臣,专门进行印度治理,以15人的印度事务咨询委员会协助,其成员多数需要10年以上的印度生活经历;印度总督代表女王,由女王直接任命,称为“副王”,总督听命于印度事务大臣。总督是印度的最高统治者;此外马德拉斯和孟买的省督也由国王任命,而副省督由总督任命,英国政府通过这些方式,垄断了印度高级官员任免。   

第一任“副王”坎宁

英国政府为了避免因为侵犯土邦王公的利益再起祸端,同意土邦的继续存在。于是英国殖民者对土邦王公开始采取怀柔政策。维多利亚女王在印度民族大起义被镇压下去之后,便宣称英国不再进一步兼并土邦,即使对那些治理不善的土邦,英国也只是施加压力促其改革,同时,在保证土邦原有社会制度的条件下,取得土邦对英印政府的服从与合作,从而巩固英国在这些地区内的统治。各个土邦也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统治,旁遮普,孟加拉等重要的土邦进行直接统治,而海得拉巴等其他500个邦进行间接统治。在英国政府新推行的控制加拉找甚至庇护的政策下,王公们几乎无例外地都死心塌地效忠于英国,各土邦从此成为不列颠印度统治权的基本支柱。此外英属印度被分为7省250个区,由英国直接管理的省依然分成三种类型:省督治理省、副省督治理省、首席专员治理省。省督在参事会的辅佐下治理当地。副省督治理省直到1910年才有参事会。首席专员治理省没有参事会,由几名专员构成一个局共同领导。1861年,英国颁布《印度参事会法》,首次准许印度人进入立法会议,同时政府内部实行职能分工,成立内政,外交,税收财政,法律各部门形成部长制,提高行政效率。英国以这种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相结合的办法,使印度处在分而治之的状态中。   

为了对印度人进行安抚,英国人也同意人印度本地人参与一部分国家管理。在1833年,英国人在法令中写到:“不能因为宗教,出生地,血统和肤色而禁止印度人在东印度公司中拥有职位。”打破了康沃利斯禁止印度人参与英属印度管理的禁令。时任印度总督本廷克专门为印度人设立了县级以下的副税务官的职务。1843年,总督科伦布劳勋爵设立了副治安官。

不过有趣的时,印度的文官改革比宗主国却领先一步。1853年的印度法案提出了合约制文官的招募改革。允许印度人进入文官高层。维多利亚在1858年的《印度政府法案》宣布:“只要是我的臣民,无论种族信仰都可以自由公平获得巩固职位。”印度人现在可以在英属印度文官考试进行公开竞争,从而从政。

英国人自然不会让印度人通过正当手段来成为一只强大的政治势力。因此他们在考试中也设了不少绊子。竞争考试虽是一种相对公平、公正的择录方式,但是印度人要通过考试成为文官依然非常困难:第一,考试的地点被定在英国伦敦,一来很少有家庭能够支付得起子女远涉重洋的费用,二来即使是有支付能力,但是却是印度教所禁忌的事情。甘地当年远赴英国求学深造,就遭到来自家庭和家族的重重阻拦,最后族长甚至宣布“这个年轻人从今天起不再是本种姓的人了”。第二,考试使用英文,与英国学生同堂竞争显然不利于印度人;第三,对考生年龄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十九岁,因此,印度青年必须十九岁前,完成英语教学和其他的文官知识学习,这难如登天。自法案颁布后,直到1864年,才出现了第一个印度文官。而高级印度文官中,印度人占比也只有百分之二。1887年,英国政府在印度设立省级文官制度,印度人可以通过举荐的方式进入文官系统。通过直接任命受过教育的印度中产阶级和律师,英国人成功拉拢了印度的精英阶层。   

在法律上,东印度公司时期,公司允许多种法律并存,使用英国化的“盎格鲁-印度教”“盎格鲁-伊斯兰法律”对印度进行管理。因为英国在印度的殖民法统来源于莫卧儿帝国,需要以“统治文化与规则”不变来维护“统治人员”之变。暴政与专制系遵循印度习惯法和习俗的要求,“当地人早已习惯于毫无抱怨地屈从专制统治”,英国人已经“通过向它提供好的统治者履行了对印度的责任”。1857年起义后,英国政府彻底抛弃了莫卧儿帝国,开始在印度强行移植英国法律,促进了印度法律的统一。

二,英属印度的土地制度与农业税收

柴明达尔最早出现是在公元14世纪,最初用来指土著部落酋长和印度教王公,在东印度公司入侵印度时,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地主的代名词。实际上,在莫卧儿时期,柴明达尔也已经成为了印度政府的包税人。

在莫卧儿时期,柴明达尔的财产是永久的可继承的。按照莫卧儿帝国的传统,只要柴明达尔有继承人,政府就不能干预他的财产。如果柴明达尔死后无继承人他的财产就会被收归政府。柴明达尔可以转让或者出售自己的土地。柴明达尔的财政在莫卧儿帝国时期得到了可靠的保护。即使柴明达尔交不起税金,政府会派官员到这个柴明达尔的土地区域,进行评估,然后掌走可以抵消田赋差额的财产。如果那里没有足够的物品,这个柴明达尔将被废除。但是无论如何,他的土地不会被政府没收。通常,柴明达尔会将土地租给莱特(农民)进行耕种,莱特租有的土地可以继承。   

但是普拉西战役后,东印度公司控制了孟加拉,东印度公司的职员对孟加拉的地权和田赋制度一无所知。他们根本分不清谁是土地所有者,应该让谁来缴纳田赋。英国人抛开孟加拉的柴明达尔,开始拍卖田赋。拍卖的土地大多数落到了投机商人手上。由于赋额太高,承租的投机商纷纷逃走,英国人没有征收到足额的田赋。

阿米尔是莫卧儿帝国时期田赋的征收员,地位在柴明达尔之下,是一个县或是一个地区的田赋包收人。但是由于英国人定下的税收目标过高,阿米尔常常不得不以自己的财产弥补空缺。英国人认为阿米尔工作效率很低,于是在1770年撤销了这一职务,在1772年设立监督员执行收税任务。

印度总督沃伦·黑斯廷斯上任后,他认为印度古早的制度在当前也有可行之处。他们认为世袭的柴明达尔比起英国人,能更好的与基层农民交流,此外由于世袭柴明达尔不会离开自己的土地,他们显然比投机商人可靠的多,他们也会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提高土地的产量。总而言之,黑斯廷斯认为在农业税收方面,柴明达尔是一个很好的合作伙伴。在英国人看来,最好的方式还是把土地承包给柴明达尔来管理。英国人优先将土地出租给柴明达尔,每年出租一次,由柴明达尔征收自己土地的赋税。但是由于孟加拉大饥荒的影响依然存在,而且英国人制定的赋税额依然较高,柴明达尔很难收到足够的赋税,因此,英国人就没收这些柴明达尔的土地,转租给其他人,而且由于投机商人依旧被允许与柴明达尔争夺包税权,这次“五年整理”最终失败。这一次土地整理失败后,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再一次准许用拍卖方式的短期出租土地,而这种方式在普拉西战役后严重损害了孟加拉的经济,这种手段陷显然再次打击了孟加拉的农业。   

印度柴达明尔

1793年,康沃利斯再一次进行了改革,即“永久整理”。康沃利斯的手段是:第一,对每一块地产所缴纳的赋税进行评估,并确定土地被持有的期限。对于赋税额的评估,采用的是按照以往年份征收的平均额。但也只是规定了对柴明达尔征收的赋额不变‚没有规定柴明达尔向莱特征收地租固定不变也就是说柴明达尔可以向莱特增税。第二,给予负责缴纳田赋人以法律地位来对其进行保护。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承认了柴明达尔包税地主的身份,并对其进行保护。第三,康沃利斯要求,柴达明尔对莱特赋税的增加不可以是无限度的,这也是对劳动农民的一种保护。康沃利斯改革带来了孟加拉田税的稳定。这次永久整理的结果和影响表现在很多方面。对英国殖民者来说,通过永久整理,在政治上,加强了英国对孟加拉乡村地区的统治与控制;在经济上,有所提高并且固定了的赋额,使得英国人在孟加拉获得了很大的资本利益。柴明达尔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他们积极经营地产,莱特也得到了一定的保护。过分的苛刻杂税取消了。孟加拉的乡村社会呈现出了稳定发展的局面。   

不过随着印度战争的持续,康沃利斯改革的弊端也显现了出来。固定税率缺乏弹性,在东印度公司的政府出现财政困难时无法及时征税弥补亏空。于是英国在孟买,马德拉斯之后征服的迈索尔地区实行了莱特达尔制度。依照莱特瓦尔制的规定,每户登记过的土地占有者获得政府承认,就是事实上的土地的所有者,由其本人直接向政府缴税。他拥有对土地的支配权,可以自由地转租他的土地,也可以赠送、出售或典押他的土地。唯一确定的是要缴纳固定的征额,除此以外就可以没有顾虑地增减占有地或全部放弃占有地。但是莱特达尔制没有固定的税率,英国殖民政府可以通过征收高田税---在1822年,税率一度达到了恐怖的百分之八十八,来压榨印度人民。

印度莱特

在一些地区,英国人依照当地习俗,于1822年实行“马哈瓦尔制”,即农村公社制,这种制度下的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向英国人缴税。税额不固定,每25-30年更改一次。   

英属印度的土地和税收制度在这时基本固定下来,除了税率变化,从百分之八十二逐渐减免为百分之六十六,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当然,在重税之下,印度农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常常破产逃亡。

三,英属印度的农产品

1780年,欧洲人始提倡在印度植茶,当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船主从广州运少量茶籽到加尔各答,总督黑斯廷斯与军官凯特成为印度植茶的首创者。1793年,英国几个科学家随马戛尔尼使华,从中国采买茶籽,寄往加尔各答,种于皇家植物园。此时印度尚无真正意义上的茶业。1833年,东印度公司贸易垄断权被取消,英国加紧在印度植茶,开始了茶业的起始阶段。1835年,戈登潜入中国茶区,设法偷购到大量武夷茶籽,分3批运往加尔各答,同时聘到四川雅州茶师赴印度传习栽茶制茶方法。1838年,东印度公司收到12小箱480磅精心制作的茶叶,引起轰动,“一致认为如再细心操作,将会证明阿萨姆茶叶即使不能超过中国,也会与中国相等”,从而大大刺激了英印政府的植茶狂热。19世纪50-70年代初,印度茶园面积不断扩大,阿萨姆种也日益代替中国茶种。植公司日益增多,1858年已有30多家。印度茶产稳步增长,逐渐成为一项重要产业。1852年,印茶输往英国23.2万磅,1859年突破百万磅大关。1863年又比4年前增加1倍多,1871年印茶输英1535.16万磅,比20年前增长660倍。至1869年,“印度茶之名竞嗓于世”,“试行以来,著有成效,所收茶品,颇不逊于中华”印度茶叶的兴起为为印度人赢得了大量了工作岗位。但是很多茶园里的印度劳工的待遇堪比奴隶。在茶园劳工的招募中,常常出现欺骗,绑架,奸污等现象。在1837年,由于西印度群岛的咖啡产量降低,英国种植园受到关税保护,以及咖啡价格的上涨,印度开始种植咖啡。在1847年,印度咖啡产量从1838年的2500吨上升到12482吨。   

阿萨姆茶园地图

在莫卧儿帝国时期,印度的棉织品就已经文明于世。但是在这个时期,印度棉花和美国棉花相比杂质较多,损耗较大。由于美国棉花的竞争,印度棉花的出口已经大大减少,一些英国工厂主认为:“印度棉花是英国市场上出现了最差的棉花。与美国棉花的价格差异一般为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一些甚至达到了百分之二十。1844年,英国政府全面免除了印度棉花的关税,但是由于东印度公司拒绝降低棉田的田税,棉花种植成本过高,因此扩大棉田面积或者改善技术相当困难。英国工业革命带来了棉布产量的提高,辅以物美价廉的美国棉花带来的高质量,因此英国棉布在印度倾销。   

在孟加拉,私自种植罂粟是违法的,只有当这些罂粟卖给英印政府,种植才被允许。东印度公司以及后来的英属印度政府把收来的罂粟送到巴特那和贝纳勒斯的工场,然后送到加尔各答拍卖。英属印度政府的成本和中国的鸦片贩子的差价,就是政府的收入。此外,鸦片售卖时,英属印度政府还可以收一笔过境税。不过,印度民间对官方对鸦片的垄断极其不满,认为政府应该停止对罂粟种植的干涉,使普通印度人也可以在鸦片贸易中获利。

    

英属印度鸦片仓库

英印政府对盐也进行了专卖,并对国外(包括英国本土)进口的盐加以重税,虽然英国各大资本家对此极其不满,但是英印政府还是没有放开禁令,保护印度本地的制盐业:因为东印度公司以及后来的英印政府可以从这种对内专卖中获得暴利。

四,英属印度的纺织业

直到19世纪初,很多印度人口还从事着许多手工业,数百万妇女纺织以补贴家用,,染色,皮革和金属加工业也较为发达。

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制丝也加以鼓励,但是丝绸业依旧受到了破坏。东印度公司发布命令,要求制丝工人必须在东印度公司的的商馆工作。印度的丝绸业和棉纺织也就此开始衰落。之前向欧美输出丝绸棉布的印度,开始输入国外的纺织品。

英国输向远东(主要是印度)的棉布数值    

十九世纪上半叶,孟加拉和孟买遭到了多次灾荒,印度的工业受到了严重打击,但是东印度公司并没有兴趣恢复印度本地的经济,反而是希望向印度倾销更多商品。因为在十九世纪初,英国纺织品的质量还比不上印度,且受印度自足自给的经济影响,印度普通百姓也不太需要购入英国商品。英国商品的销量依然受限。

由于印度丝绵产品的低成本,“印度产品在英国哪怕以低于市价的百分之六七十还能获利”,不利于英国纺织业的发展,1813年,英国对印度丝棉制品加以高达百分之六十六的重税,加上英国工业革命带来的机器制品产出的众多高质量产品印度丝棉制品在英国本土基本上被彻底排挤。而东印度公司则在印度逼迫当地手工业必须将产品交给公司,从而垄断了印度纺织业的对外贸易。

自由贸易的实施让印度出口英国的税率降低。1840年,印度棉丝制品的关税已经降到了百分之二十,但是与此同时,英国棉的进口税率却只有百分之二,印度纺织业依然举步维艰。之前精美的棉织品在印度市场基本已经消失,只留下了粗布,大多数印度人都在使用物美价廉的英国货。

    

英印棉布贸易对比

印度部分商品出口税率变化

1852年印度进口的英国商品税率

1858年维多利亚女王登基后,印度商品的出口税大幅减少,此外增加了英国商品的进口税,这对印度本地的制造业起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加上机器在英属印度的大量使用,印度纺织业开始重新发展    

1871年英属印度的部分进出口税    

五,英属印度的对外贸易

1834年,法令规定,东印度公司的属地债务和其他债务,都由印度属地的赋税加以偿还实际上这纯属多余。之前东印度公司的征服,就是依靠孟加拉等地的印度人所交出的赋税。英国人用印度人的钱来征服了印度人。

印度在1813年到1828年的税收总数是311083300英镑,其中的“英国国内开支”达到了170万英镑。也就是说,这15年有170万磅的财富从印度流向了英国。东印度公司利用印度的税收在英国购买商品卖给印度,用于这种手段的费用约占印度总税收的百分之十五。由于印度纺织业的衰落印度人更多用粮食来缴纳税收。

英属印度与英国的贸易展现了极大的不平等。1834--35年,印度对英国的贸易差为两百万英镑,在1849-1850就达到了450-500万英镑。

印度对大不列颠的易额约占印度贸易总额的一半以上。例如,1841年到1855年之间,印度进口总额约在一千万英镑至一千七百万英镑,而单从联合王国的进口额就有五百万英镑到一千万英镑。最后三年,即1856年到1858年,进口总额增加到二千五百万英镑至三千一百万英镑之间,从联合王国的进口额就有一千四百万英镑至一千八百万英镑。大不列颠在印度出口总额中所占的份额就沒有这样多。1841年到1855年间印度出口总额在一千三百万英镑至二千一百万英镑之间,对大不列巔的出口额在五百万英镑至八百万英镑之间;以后三年,印度对联合王国的出口额增加到一千万英镑,当时印度出口总额則在二千三百万英镑至二千八百万英镑之间。

印度在起义后的两年间,输入是超过输出的,以后两年输入与输出大致相等。这种平衡状态维持得不久;到一了财政年度年底(1863年4月),印度的输出超过输入将近六百万英镑,到了1864年出超增加到一千六百多万英镑,到了1865年出超增加到二千万英镑。以后五年出超减少;但到了1870年以后每年出超仍大致在一千五百万英镑至二千万英镑之间。   

印度统治权移交后十二年内,印度财富外流增加了四倍。印度遭受到这样不断增加的财富外流,使得印度在十九世纪最后的二十五年内发生了特别频繁而广泛的饥荒。这是任何国家所不能忍受的财富外流所造成的必然的经济后果。

印度在受难,英国作为一个民族来说幷沒有得到好处。大不列颠是厂主们和工人们所組成的。如果印度财富和繁荣日益增长,大不列颠会因为对印度易的日益增加而获得更多的利潤。可是,贫穷的人民同时也是用外国货的贫穷的消费者。印度百姓没有财富来购买英国产品了。世界各国输入印度的货物总额,只有少量的增加,1868年是三千六百万英镑,到了1877年也只有三千七百五十万英镑。其中一半以上是英国货物。十年间印度贸易只增加了一百万英镑,印度经济已经到了崩溃的边沿。

六,铁路与水利

英国人对到底是优先发展水运还是铁路中犯了嘀咕。因为发展运河和铁路的成本差不多,而起到的作用也差不多,因为他们都可以促进英国商人与印度内陆的贸易。虽然开凿运河同时可以发展水利,有利于农业发展---英国人自然也可以收更多的税,但由于铺设铁路较为简单,易于成型,所以英国商人怂恿议会主张重视铁路,所以英印政府被迫将大笔资金投入在铁路上。在整个印度统治期间,英印政府在铁路上投入了2.25亿英镑,在运河上只投入了2500万英镑,孰轻孰重高下立判。   

英属印度铁路图(1871)

1815年,在总督黑斯廷斯勋爵的支持下,英印政府开始建设印度的水利工程,首先是恢复朱木纳河的东西河,工作总长度达到600英里。使这条断流半个世纪的河流再次来到了德里。于此同时,英印政府出资两百万英镑开始了恒河河渠工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最终在1856年完成。在阿瑟·科顿的建议下,马德拉斯的莫卧儿水库遗址被修复,重新投入使用。在19世纪上半叶,英国人在其他一些土邦和省县也在大兴水利,比如科利龙水利工程,哥达瓦里工程。

    

东印度公司和英印政府认为,水利工程在修筑时即可回本,但是英国工厂主急于进行商品输出,无论是东印度公司还是之后的英印政府都在国会的巨大压力下违背本心。

1845年,东印度铁路公司和大印度半岛铁路公司成立。但是由于这两个公司缺乏资金,东印度公司在议会的压力下被迫同意,如果铁路利润不足百分之五,东印度公司将被迫用印度的税收补偿公司,如果利润超过百分之五,利润由铁路公司和东印度公司平分。在印度大起义前,这些公司一共修建了三条共大约288英里长的铁路修建。无论是当时的印度普通百姓,王公,还是东印度公司和后来的英印政府都抨击铁路修建充满了贪污腐败,而且不符合印度国情,是一种浪费行为。阿瑟·科顿为代表的英印政府极力主张应当将税收投入无论是对农业还是商业都很有利的运河和水利方面,但是议会和内阁在资本家的怂恿下对反对声置若罔闻。

无论如何,印度的铁路里程都在迅速增长。1867年时,印度铁路程度为3936英里,1877年为7322英里,在20世纪的钟声敲响时,24760英里的长龙已经俯卧在南亚大地上。

七,教育与文化    

东印度公司并不愿意在印度发展教育,因为“我们在美国设立中学和学院,但是美国抛弃了我们。我们不能让印度再发生这种事。”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官方在印度设立的学校只有贝纳勒斯梵学院和加尔各答的穆罕默德学院。但是这些学校只是教授法律。直到1813年,英国国会才第一次拿出一万英镑经费发展教育。

1832年,即英国国会下发一万英镑教育补助金的十年后,孟加拉政府才组成了一个“学校教育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亚格拉和德里各设穆罕默德学院一所,幷附设梵文班。同时他们还着手大规模印刷梵文和阿拉伯文著作,幷且把西方科学著作翻译成这些文字。这个委员会每年补助六年前成立的加尔各答学院一笔经费,保证了这所学院的运营。

1835年,英国总督彭丁克勋爵下令英语作为印度的官方语言,并组织了学校教育委员会,但是,对印度教育起到最大作用的是哈丁勋爵,在他的任期内,孟加拉设立了几百所学校,用印度语言进行教育,并且规定印度的一些公务员将在这些学校中选举。英国人试图在印度实现“每村有学校”,但是由于经费问题,这个构想一直没有实现。

坎宁在1854年发布了一份公告,这份通告允许在印度设立大学。“在印度设立大学的时期現在已经到来。各大学为了提倡正规的高等教育,特设立学位以证明文理各科的造就,还设立优等学位,以供学员竞取荣誉称号。在我们上面提到过的建议书中,教育委员会主张印度的大学要以伦敦大学为蓝本。我们同意了他们的意见,伦敦大学的组织、管理和职能(随附伦敦大学许可状和条例203以供参考)最适合印度的需要,可以仿效,尽管有些细节应当酌情改变。”政府还以补助金等等办法来帮助使用地方语的大众教育。政府对于当地启蒙学校也加以鼓励。因此坎宁勋爵創办了加尔各答大学、马德拉斯大学和孟买大学。印度一直到如今都还奉行这个著名的教育通告上所规定的教育制度。以后,政府又在阿拉哈巴德和拉合尔设立了大学。在维多利亚女王末年,英属印度的学生人数约有四百多万。但是英国人在印度推行教育的目的仅在于培养“一个在我们与被我们统治的成百上千万人民之间进行翻译的阶级,一个在血统和肤色上是印度人,但在爱好、观点、道德和知识上是英国人的阶级。”    

加尔各答大学

从入学人数来看,女子教育是赶不上男子教育。印度女子一般是在十岁至十四岁之间结婚,在过去是很少进学校的,在英属印度时期能进学校的也是极少数。女子教育主要是用家庭教师的方式进行的。印度各大学都模仿伦敦大学,授予妇女学位。大学女毕业生都在加尔各答、马德拉斯和孟买取得学位。小学校往往是男女同校。在维多利亚女王在位末年,英属印度女学生总数不到五十万。但是大多数普通老百姓家的女孩子虽然不能上学,但是也不是文盲,他们在家里接受宗教,道德和民族文学的熏陶。总的来说印度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总体上已经赶上了欧洲。   

英印妇女

当然,英国人还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禁止了印度的一些传统陋习,禁止了寡妇殉夫,溺女,童婚行为,直接向封建宗法制度开战。不过总的来说,英国人在印度发展教育对印度文化的影响还是比这种强制手段大得多。

八,总结:英国对印度统治的影响

埃蒙德·伯克的英帝国理论分为两个部分:帝国宪章和殖民地托管。大英帝国将前者执行的相当优秀,无论是今天的英联邦的存在还是各前自治领,无论是澳新,加拿大,还是南非的繁荣,都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英国对后者执行的却很糟糕。各任英属印度总督,从沃伦·黑斯廷斯,彭丁克勋爵到坎宁在印度事务上兢兢业业,他们也亲近当地百姓,从进行改革降低田税,到说法议会降低印度出口关税,在不严重损害大英帝国利益的的前提下改善印度的政治,经济环境。但是在英帝国进行资本积累和商品倾销的大环境下,他们的成果很有限,议会委员会向他们咨询不是为了改善印度的境遇,而是在不造成大规模民变的前提下尽可能褥印度的羊毛。   

英国的经济压迫对印度的手工业,特别是印度引以为傲的纺织业的打击的沉重的,在殖民者的盘剥下,印度的纺织业式微,大量手工业者破产,纺织工人的累累白骨遍布在南亚次大陆。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虽然“不列颠的蒸汽和科学在印度全境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摧毁了”但是铁路的铺设,水利的兴修,工厂的建立,使印度告别了手工业生产时代。实际上,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在破坏印度原有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同时,也改变了印度历史发展的方向,正如马克思所说:“不列顛的蒸汽和不列颠的科学在印度斯坦全境把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彻底摧毁了。”铁路的铺设、水利的兴修、工厂的建立,使印度经济的发展有了质的变化,印度告别了手工生产时代,开始了现代化大生产。但是“只要你把机器应用到一个有煤有铁的国家的交通上,你就无法阻止这个国家自己去制造这些机器了。如果你想要在一个幅员广大的国家维持一个铁路网,那你就不能不在这个国家里把铁路交通日常急需的各种生产过程都建立起来,这样一来,也必然要在那些与铁路没有直接关系的工业部门里应用机器。由于铁路产生的现代工业,必将会瓦解印度种姓制度所凭借的传统的分工方式,而种姓制度则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最大阻碍。”

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没有英国人的殖民统治,就没有印度这个国家的存在。英国人第一次完成了印度的统一。莫卧儿帝国长期也只占有印度河和恒河流域。奥朗则布皇帝统治时期,莫卧儿的统治区域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的南亚次大陆,但是那也仅仅是短暂的一瞬。直到英国人来到这里,印度才首次在政治上实现了统一。英国人在印度形成了统一的印度市场,形成了经济上的英印帝国,英国人还利用他们的铁路,电报,邮政设施,打破了印度各地的独立的地域屏障。此外,英国人还让各个民族各个部落的印度人有了一种统一语言----英语。英国人锻造了一直有形的统一,在一个政府,英国法律,统一关税,统一语言下的印度。

英国在印度形成了一种新的政体,引进了新的政治制度,随着英国殖民者允许印度土著人参加政治事务,大量的印度人参与立法,参加行政管理,逐步学习了管理一个现代国家所需要的知识,接触了欧洲新的科学技术。英国人兴办教育,将资产阶级观念在学校教给印度人。印度人也知晓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等思想,他们要求在政治上有更高的地位,并主张印度在英帝国中也应当有更高的地位。英国人同化印度人工具最终刺向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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