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4年7月31日,最高检发布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披露该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
被告人于某,男,1996年9月出生,个体人员,2022年9月曾因冒充军人身份以征兵为由实施诈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九日。
2023年3月至8月,于某在四川、重庆、青海三省21家酒店办理入住时,为享受惠军折扣,采取穿着部队作训服、肩背迷彩背包、出示抬头为某军区发票等方式,让酒店工作人员相信其为现役军人,要求酒店按照军人优惠价结算房费,至案发时,于某先后十余次骗取酒店住宿费用减免金额共计1000余元。同时,于某为便于结交女性,多次冒充军人身份与别人建立联系。
2024年2月29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6月13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以于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法律分析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军人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冒充军人,既可以是冒充士兵,也可以是冒充军官;既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军人,又可以是冒充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部队中的军人(武警)。就具体方式而言,有的是非军人冒充军人,或者身着军服,或者携带、使用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者自称是某军事机关、部队、院校、医院或者科研单位的军官、士兵、学员等。有的本身是军人,但假冒不属于自己身份的其他军人身份,如士兵冒充军官身份去招摇撞骗的,也可构成本罪。
2. 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军人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在这里是指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打着军人的招牌、名义,在社会上进行各种欺骗活动。如打着军人招牌与他人开办企业、签订合同、招兵、招工、招干等诈骗他人钱财;冒充军人骗取组织、单位信任,捞取政治资本,如荣誉、职务等;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爱情,与之结婚甚或玩弄妇女;等等。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军人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军人为手段的,即两种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本案,被告人于某冒充军人骗取待遇,作案次数多、涉及区域广,损害了军队、军人形象和生育,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招摇撞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
(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也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为人民警察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亦构成招摇撞骗罪。如副乡长冒充市长的。
(3)不包括冒充军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4)如果行为人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高干亲属、烈士子弟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
2.“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
(1)骗取的内容: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少量”财物的,可以认为既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又触犯了诈骗罪,定招摇撞骗罪可能更加合适,因为该罪既能评价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属性,又能评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属性。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大量”财物的,以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招摇撞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仅为10年有期徒刑,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3.“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4.单纯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单纯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会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2)招摇撞骗罪的实质在于:“冒充”+“骗”。冒充之后,再去实施诈骗行为的,即干了坏事,这才会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抢劫”行为的,并没有“骗”也不成立招摇撞骗罪,仅构成抢劫罪。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法对这两个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