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毛主席让人转告邓子恢:你不开除他,我就开除你

半夏微凉之梦 2024-12-10 19:07:54

解放后初期,曾经发生了这么一起案子,案件反反复复甚至惊动了中央,毛主席亲自下令为这个案子的受害者平反。而当时武汉市的很多领导干部,都因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理。该案件连续两次翻案,直到三十七年后才总算是正式定调,而这起案件就是著名的“纪凯夫案”。

孰是孰非

案件的起因是武汉市第二医院发生的一起盗窃案,案情是这样的,1951年4月12日下午六点,当时医院的所有职工全部下班回家,也有部分医院职工前往食堂吃饭。这时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现总务科的存款被盗了,保险柜被打开,一千二百万元的旧币丢失,还有些钱散落在地。

从走廊到院长办公室里全都是散落的钞票,而阳台外面的电线磁头上则挂着一个花布包,布包里面也全都是钞票。经过检查,布包里的钱和散落在地的钞票,和保险柜内丢失的一千二百万的数额是完全吻合的。

医院监委王清要求工作人员也是案件的发现人纪凯夫将钱捡起,随后纪凯夫还向警方报案。警方赶到现场后,对于作案人的看法很不一致,而纪凯夫则在两天后被拘留。做出拘留决定的是医院监委王清和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其给出的理由是纪凯夫存在“政治问题”,哥哥曾经是国民党特务。

但是很多人认为宋瑛其实是打击报复,因为宋瑛曾经在1950年遭人写信举报,宋瑛怀疑是纪凯夫,但是查询字迹后发现不是。纪凯夫对此相当反感,然后真的控诉举报宋瑛侵犯人权,实名举报,所以两人间的矛盾非常深。

医院医务科科长孙麦龄很不认可这种处理方式,所以向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了这件事,纪检委发现事件还是存在很多疑点的,所以要求武汉第四区牵头召开案情分析会。分析是排除了所谓的政治因素,这些东西都是虚的。

多方分析研判后确定纪凯夫无嫌疑,反倒是王清身上的疑点比较多。案件到这里其实差不多就应该结束了,但是原本在研判会上没有表达意见的宋瑛,在会后却找了当时武汉主管政法工作的周季方。

宋瑛在介绍案情时全然不谈研判会的事情,也不分析王清的疑点,就是单方面的将纪凯夫当作嫌疑人,一味的认定是纪凯夫陷害了王清。而周季方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听信了宋瑛的一面之词,竟然再次逮捕了纪凯夫。

武汉市市长和武汉市委,竟然也都支持了周季方的这种做法...

直达天听

但是纪检委的部分同志,对于处理方式还是存在意见,于是宋瑛便开始四处怂恿,写信给中央要“伸冤”。孙麦龄在医院内,也遭到了批判,恰逢此时又有一封来自香港的信被寄给了纪凯夫,这更是成为了“证据”。

此时中南局再次组织了专案组,开始由中南局而非武汉方面直接调查案件,最后经过二次调查,再次确定纪凯夫是无辜的,王清才是作案人。恰逢此时,中央在武汉的干部也听闻了此事,回到中央后将其上报给了毛主席。

因为这起案件是建国后罕有的情况,所以毛主席对此可谓是相当的重视。立刻做出批示,要求中南局严肃处理此事,要求中南局的书记邓子恢立刻开除周季方的党籍。情况是安子文通知邓子恢的,他在电话里转述了毛主席的话:“马上开除周季方的党籍,逮捕法办!”

当时邓子恢尚未完全听取该案的报告,所以对于这样严重的处理方式还是有所迟疑,他在电话里表示了自己的疑惑,并且希望安子文能够询问毛主席,能否从轻处理?然而毛主席却毫不改口,还要安子文通知邓子恢亲自去探望纪凯夫。

不久后,毛主席亲自给邓子恢加发了一封电报:“武汉市副市长周季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立即逮捕法办。”对于武汉市市长和市委书记的处理,毛主席要求邓子恢开除这几个人的党籍。

邓子恢其实思想上是有些想不通的,他第二次请求安子文转述自己从轻处理的意见,毛主席则斩钉截铁的表示:“你不开除他们,我就开除你!”

事已至此,邓子恢也只能按照原则召开了会议,传达了对周季方等人的处理意见。其实对于邓子恢而言,最难的地方在于以何种方式来处理周季方。毕竟周季方当年也是红军老干部,解放战争期间也曾跟随邓子恢逐鹿中原。接管城市后,周季方兢兢业业,为人民政权立下了汗马功劳。

正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千里马也有失足的时候,因为一件事就否定所有也不应该。而邓子恢此时唯一能做的事情,也只有在处理方式上更加人性化一些了。

人性化处理

当时周季方正在一家饭店主持会议,对自己即将被捕的情况毫不知情,邓子恢等他开完会之后请他来到餐厅,宣读了中央开除其党籍的指示。随后拉着周季方的手请他吃饭,还亲自为其倒酒,开导周季方的思想,劝他吸取教训,进入监狱后好好提升认识,多看书!

后来周季方出狱后,邓子恢多次向中央反应对其的处理不当,还反复请求毛主席重新为其安排工作,最后总算是让毛主席松了口。对于邓子恢的帮助,周季方后来回忆时表示自己终身难忘。

至于纪凯夫案,特殊时期期间,造反派还曾经想要给这个案子翻案,在特殊时期结束后,该案件被彻底定调,纪凯夫就是无罪的!

参考资料:

《实事求是邓子恢》 许人俊

《惊动毛主席的纪凯夫案件》 万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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