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下班后去探望女友并留宿,次日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高位截瘫。
当地人社局以其上班路线不合理为由,驳回了工伤认定申请,男子认为自己作为适婚青年去女友处符合日常生活所需。
双方各执一词,男子告上法庭请求工伤认定,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事情回顾
晓光是县卫生院的一名普通职工,2018年7月19日晚10点,他在单位加班到很晚才下班。
想念女友的他没有回到10公里外的家中,而是开车近28公里去探望身体不舒服的女朋友小梅。
次日凌晨6点20分,晓光吻别了女友,拖着疲惫的身躯驱车前往单位上班。
然而,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了一场可怕的交通事故,疲劳驾驶的他撞上了前方的一辆半挂车尾部。
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现场勘察并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晓光伤势严重,全身多处骨折,导致高位截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2月27日,晓光的母亲作为其监护人,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9年2月28日,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为晓光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得知这一决定后,晓光委托母亲提出复议申请。
他认为,自己作为一名适婚青年,在下班后去看望患病的女友并留宿,是青年男女交往过程中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他与小梅虽然尚未结婚,但已开始规律、长期的同居生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探视女友符合职工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情形。
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也都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和路线内,理应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在复议决定中驳回了晓光的请求,他们认为,小梅的住处并非晓光的居住地,从那里去单位上班“非合理路线”。
且这一行为显著增加了上下班途中的潜在风险,同时,交警已认定本案事故系晓光疲劳驾驶引发,这一过错是导致伤残的直接原因。
综合以上情况,晓光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不服复议决定的晓光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决定并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晓光从女友家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途中。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已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对晓光的情形是否属于合理路径做出了裁量性认定,在法律适用限度内并无不当,遂驳回了晓光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来后,晓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探视女友是职工日常生活中的一项合理需求。
虽然小梅的住处不是晓光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但在特定条件下前往探视女友,仍属于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符合人之常情。
事发当天,晓光是从女友住处直接前往工作地点,交通事故发生在正常通勤的合理时间内,并未改变其前往单位上班的合理路线。
因此,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属于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及复议机关的决定,责令重新对晓光作出工伤认定。
写在最后
有网友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晓光疲劳驾驶出了事故,完全是自己的责任,不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