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新闻事件
2022年10月,易某驾车从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拱北海关关员依法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内“暗藏玄机”——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中,藏有大量活体龟类动物。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是世界公认的“生态杀手”,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100种最危险入侵物种之一,已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2024年9月1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易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二、法律规定
生物入侵作为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着入侵地的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及人类健康。我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截至2021年,我国外来入侵物种已有660多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202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对外来物种的防范管理及名录进行了细化。例如,《生物安全法》第60条首次规定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第81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行为,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些规定成为实践中有效惩治外来物种非法引进和处置行为的根据。
当然,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一旦发生,往往是不可逆的。面对如此高昂的生态环境代价,仅通过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够的。为此,202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法益。
本罪的保护法益以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为代表的环境法益、以人的生命、环境、财产为主要内容的人类法益。第一,在生态环境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方面,“外来物种主要是通过挤占本地物种的生态位而导致其减少或灭绝,并进一步打破本地生态平衡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形成生态危机” ,破坏本就脆弱的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的生存。第二,在对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危害方面,外来物种通常会携带病原或成为病原的传播媒介,从而造成疾病流行,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如豚草类的花粉会引发过敏性哮喘、鼻炎,严重的会同时引发肺气肿、心脏病乃至死亡;与食用田螺极为相似的由南美洲引进的福寿螺,被误食后则会引起脑膜炎,甚至颅内感染等。第三,外来物种入侵还可能会侵占本地作物生长空间,导致产量减少,对农民收入和农业发展带来危害,且根除外来入侵物种在本土的生长不仅难度极大,而且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2019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外来生物入侵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000亿元,全球每年因外来生物入侵的损失高达4000亿美元。
2.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犯罪结构类型
一方面,如果行为人非法引见、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情节严重,而尚未对环境法益和人类法益造成实害结果时,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另一方面,当行为已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但没有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的,对环境法益而言,本罪是实害犯,对人之生命、健康或财产法益而言,则为抽象危险犯。就此而言,本罪情节严重的入罪要求只需要严重威胁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对人之生命、健康和财产等人类法益的威胁以严重威胁生态安全为前提,“情节严重”的设置是本罪应超越环境犯罪显著性门槛的提示性要素。
(三)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的范围:行为对象。
外来入侵物种实行目录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目录认定外来入侵物种,而不能将一切外来物种都认定为本罪的对象。外来入侵物种的范围及其调整从属于前置法的明确规定,这是本罪作为行政犯的典型体现。
2021年《生物安全法》实施后,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2022年4月22日,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颁布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更新了《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外来入侵物种共计8个类群59种。以上名录对外来入侵物种范围的确认提供了权威性依据。
(四)关于“引进、释放、丢弃”的实行行为
1.“引进” 主要是指从国外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走私进境等行为;
2. “释放”“丢弃”是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非法处置行为。包括经过批准引进的物种,在进行实验研究等之后予以非法野外放养或者随意丢弃的情况。
(五)关于“情节严重”的限定:入罪门槛
依照本罪的立法目的,“实践中不能仅因为属于目录中的外来入侵物种就认定犯罪,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具体的行为方式和情节,外来入侵物种是否已经在国内较大规模生存,是否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等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各种具体情形,但可以借鉴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界定方法,如本罪“情节严重”具体内涵可从参照以下情形考量:(1)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数量较大,或多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2)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名录》中具有高危险性的一类外来入侵物种的;(3)在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脆弱区非法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4)2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5)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6)给农林牧渔等领域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7)造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严重破坏的;(8)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9)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律师点评
当前,还有不少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危害性认识不足,对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构成犯罪的了解不到位,这起案件就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也提升大家的识别能力和防控意识,让更多的人真正意识到防控外来入侵物种,你我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