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新规旨在通过明确责任体系、强化过程管控、细化追责机制,筑牢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新规覆盖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类供餐方式,要求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共同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特别强调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需将食品安全纳入安全工作重点,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关键岗位设置与履职要求
新规创新性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岗位,明确配备标准:
强制配备范围:幼儿园食堂(300人以上)、学校食堂(500人以上)、养老机构食堂(300人以上)及每餐次供餐超 1000人的单位或企业,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履职要求: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制度拟定、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职责;食品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隐患整改等具体工作,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可提出停止供餐的“一票否决”建议。
新规要求建立基于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体系: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对照《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上报;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每周组织风险隐患分析,形成《周排查治理报告》;
月调度: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食品安全汇报,部署重点工作,形成《月调度会议纪要》。
新规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配备或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至 5 万元罚款;
故意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度收入 1 倍至 10 倍罚款;
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的,将从重处理。
新规将推动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尤其对校园、养老机构等敏感领域形成更强约束,为保障民生安全提供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