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大妈多年前买了22套房子,没想到开发商盖好后竟拒绝交房,让我们看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案例回顾
(真实事件改编,文中皆为化名)
叶大妈是一名退休教师,多年前她任教的时候,学校多次把她派到海南出差,所以她对海南很熟悉。
叶大妈很有投资眼光,她觉得海南这个地方风景宜人,冬天的时候很暖和,很适合居住,所以她觉得海南这地方的房价将来一定会大涨。
于是叶大妈想投资买房,就看了很多套房子,但叶大妈现在手里资金有限所以只能以银行贷款的方式买房。
于是和开发商谈了一下,叶大妈说:“我想买22套房子,但是我手里资金有限”
开发商:“你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买”
叶大妈:“但我不是本地人,而且我虽然有工作,但马上要退休了”
据叶大妈的了解,以她的条件银行不会贷给她这么多钱的。
开发商:“这样咱们可以签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购房款选择借款的方式,这样您就能买这22套房子了”
叶大妈同意了开发商的方式,就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就这样过了几年,房子建好了,叶大妈知道当时她买房子的价格很低,现在海南房价大涨,自己买的房子已经翻了好几倍了。
叶大妈也想尽快出手,或者改成民宿租出去,就催着开发商交房。
但开发商一直不交,叶大妈拿着合同去找开发商:“现在房子建好了,为什么不给我交房,而且购房款这几年我都已经交了一大部分了”
开发商:“你给的根本不是购房款,是借款,这合同虽然是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是借款合同”
叶大妈看开发商耍赖,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法院会支持她么!我们一起看一下。
法律分析
叶大妈认为,这房子是自己购买的,根本就不是借款,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开发商认为,虽然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为借款,之所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实是一种担保方式。
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通过叶大妈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可知,叶大妈作为债权人将761万借给债务人开发商,开发商将这22套房子作为担保。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让与担保”,也就是债务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
虽然叶大妈和开发商签订完合同后,叶大妈将这22套房子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让与担保的模式。
但是根据调查,叶大妈与开发商之间并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双方并不存在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开发商和叶大妈签订的合同名义上虽然是借款关系,实际是以借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
叶大妈与开发商之间应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应当履行交付房子的义务。
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子的义务。
个人观点
这开发商太不地道了,虽然房子涨价了,也不能不履行合同。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