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人民法院批准首例个人破产重整计划

俊恩评社会 2023-01-13 19:18:00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重整计划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我国境内首例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今年35岁的梁先生,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无力全部偿还。

根据梁先生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当前,破产已成为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有序退出的法治化路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境内只有企业破产法,我国的破产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的先行先试,填补了我国境内自然人破产的法律空白,对今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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