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暑假,都有不少未成年人溺亡事故。事故发生后,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呢?一直是一个理不清的问题,或许北京市通州区的这个案例是一个不错的答案。
情况是这样的,不久前,14周岁的李某和同伴在北京市通州区的七棵树公园游玩时,擅自到公园的人工湖游泳了,结果发生了溺水事故,加上同伴呼救未果,不幸溺亡。
事发后,李某的父母到法院起诉园林绿化局及公园管理公司,认为园林绿化局及公园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存在明显不当,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日前做出裁决:园林绿化局作为公园管理人,景观公司作为公园实际安全保护主体,已经通过在公园入口及该人工湖周边均设置了警示牌等方式履行了警示和提醒义务,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的过失。
且李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人工湖周边已经设置警示牌的情况下,仍违背景观湖禁止游泳的一般生活常识,未经允许擅自下水,导致了事故发生,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同时李某家长作为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初审判决作出后,李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事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大多数网友都认可法院的判决,认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该看护好自己的孩子,提醒孩子不要擅自下水游泳,出现这样的事故虽然值得同情,但归根结底还是家长和孩子自己的原因,怪不得别人。
也有不少网友认为主管部门应该出台法规,明确未成年人溺亡事故的责任方,避免家长碰瓷学校和老师,让学校和老师增添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以及网友们的评论都很有道理。一直以来,每次发生未成年溺亡事故,当事家长往往都会将责任怪到公园、 学校和老师等第三方,有些家长甚至直接是为了讹钱而来的。此次法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让家长意识到自己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监护和教育孩子的责任。
在未成年人溺亡事故方面,最深受其扰的莫过于学校和老师了。虽然在学校里没少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甚至连家长都一起教育了,节假日还安排老师巡河,可还是阻挡不了部分学生偷偷到水塘、河流、水库游泳,导致溺亡事故。事后当事家长往往会要求学校和老师负责,要求赔偿。
为了避免事端,结果往往是学校要赔一大笔钱,那些溺亡学生的老师背上处分。明明苦口婆心教育了,事故又发生在校外、在放假期间,本不属于学校和老师的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却要为此负责,第一责任人哭哭闹闹一番反而得到了赔偿,真是没地方说理去!
落实未成年人溺亡事故责任可以说是大家的诉求,希望主管部门能够把这个事情给定下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可以减轻学校和老师的责任与负担。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