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盛夏,来自南方某省的李先生载着未婚妻自驾游,一路担风袖月,欣赏如画美景,好不翛然快哉。
当他们驾车来到内蒙赤峰境内某段国道路时,突然一匹健硕的骏马斜刺里横冲上了马路,虽然当时车速并不快,然而这措不及防的状况且距离又是如此之近,李先生根本反应不开,更是避之不及,私家车直直地撞上了上去……
那马悲嘶了几声,扑腾了两下,随后一动不动地死去。
李先生和未婚妻被唬得有如雷轰电掣一般,呆如木鸡,愣在车里,一时不知所以之际,路边一牧民装束的人慌急跑了过来,蹲在被撞身亡的马前,神色肃危地一面探试马的呼吸,一面俯身贴耳探听马的心跳,一连贯动作做完,方才起身摇头咂嘴,看样子是确认了马的死亡,一脸心疼惋惜的模样。
显然,这位牧民是马的主人。很快路上其他自驾游客逐渐一停了下来,一时间聚集了不少看热闹的人们。
李先生见状,惊魂未定的他下车过去与牧民相谈,述说原委,看看怎么处理。而他的未婚妻也在这个时候报了警。
当地交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了事发地并盘诘事故缘由,另有交警在现场一番勘察后,发现路面有明显的刹车痕迹,私家车前保险杠损坏严重,显然这是一起突发交通意外,于是交警先让事故双方先行协商处理。
牧民的原则是让李先生赔付四万元的损失,而李先生闻言,冷静下来,思量了一番,认为这个价格有失公正,据他所知,当地一匹马的价格大约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就算是一匹上等的好马也无非万元左右。
再则,李先生认为牧民责任不容忽视,他认为国道属于机动车行驶车道,马不应该乱冲横行在上面,作为饲养者的牧民应当起到照管监控的义务,正是由于牧民的失责才导致了这起交通意外的发生,因此李先生拒不接受四万元的赔偿。并表示,可以考虑损失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结果。
牧民听闻,登时焦躁了起来,先是不忿说道,他的这匹被撞死的马是家里的种马,又正值壮年,价格自然要比市面上高出不少,还振振有词让李先生可以去附近打听打听,绝无诓骗;
二则又称他家祖上向来就在这一带牧马,这条国道没建时他就在这里牧马,建成后也是他放牧时的必经之地,近乎每天都会从这里经过,这么多年来,从未发生过像今天这样的意外,外地游客自驾经过这里时都会放慢车速行驶,所以他认定是李先生驾驶不当,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因而牧民认为李先生应该担有全部责任。
李先生与牧民你一句我一语,竞相争辩,各持己见。
交警见二人争执不下,也不是个办法,于是决意从中调解。经过半个多小时苦口婆心的劝导,摆事实讲道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李先生赔付两万元给牧民,并将撞死的马归属牧民,由其自行处理。
事故方处理完后,就在这时,路边陆陆续续跑来几个人,有的拿着尖刀,斧子;有的拿着杆秤,一径来到死马跟前。马主人这时也转身过去,接过一人递上来的尖刀,卷起衣袖,分解马尸,一面干的“热火朝天”,一面向着围观游客吆喝:新鲜的马肉咯,有没有买去吃的?便宜卖了,一斤三十,四斤一百,有没有要得?机会难得,要买的赶紧下手,卖光没得咯……
围观的游客一听这马肉的价格,委实心动不已,纷纷上来抢购。要知道,市面上一斤新鲜马肉的价格至少五十元起步,而这相当于现杀现宰的新鲜马肉仅是市场上一半的价钱,能不让人称意么。
不仅当下的游客抢着要买,附近的村民听闻有便宜马肉卖,也蜂拥出门来此抢购。
不多时,这重近一千斤的马肉便被抢空殆尽了。
有人帮牧民算了笔账,光卖马肉的价钱,已然让牧民挣下近两万元的收入,加上李先生两万元的赔偿,牧民根本不会折本。这钱几乎牧民先前提出的赔偿一致了…
那么问题来了,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慎与牛羊马等牧畜相撞,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划分?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车辆与牲畜发生相撞,造成牲畜伤亡,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应由交警划清责任。
若是司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造成牲畜伤亡,则由驾驶司机一方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照价进行赔偿;若司机正常行驶,无违规行为,是牲畜擅自跑上机动车道而发生的相撞,则牲畜饲养者应当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
最后,事故中死亡的牲畜应当归谁所有?
通常在这类交通事故中,司机都会赔偿一定的损失给牲畜饲养者。但是往往在给了钱后,撞死的牲畜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上,多方会发生争执。
作为饲养者一方,一般认为自己饲养的牲畜好好的被你撞死了,赔偿是理所当然的,并且死畜也应该归我所有,原因很简单,你付的是赔偿金而不是购买金。
而参与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是由我方理赔,既然付了真金白银,那么自然死畜应该归由我方处理,而不是饲养者。
最后的司机会认为,是因为我花钱买了事故理赔保险,所以这撞死的牲畜当然归我所有最为不过。
站在各自的角度来看,三方都没有问题,但是这就得看当场三方是如何协商的了。
如果事故发生时,给饲养者的钱是作为“赔偿”,那么也就意味着司机是承认了自身过错的,系为弥补造成饲养者的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导致物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换而言之,死亡的牲畜应归属于饲养者。
那么这笔钱如果是作为“购买”,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共识,撞死的牲畜按照市场的价格等价交换,那么司机应有该死畜的所有权。
我国交通法规定: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损坏,应当修复,若不能修复的则应折价进行赔偿。
像牲畜被撞身亡的交通事故,自然而言,牲畜是没办法修复的,那么司机就要折价对饲养者进行经济赔偿了。
但是虽说是折价赔偿,可不等于漫天要价,饲养者一方想说赔多少就得赔多少,这是不可能的,而是由市场指导价进行赔偿。饲养者不得威逼恐吓,或是乘机进行敲诈,否则将涉及违法犯罪,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当然如果司机撞死了牲畜未停车处理,而是选择驾车逃逸,则也系违法行为,属于肇事逃逸,既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造成的财产损失重大,那么逃逸的司机面临的处罚也会相继很重。(不慎发生这等事故,司机大可不必惊慌,有保险的第一时间报保险处理,保险公司自有相当专业人士赶来帮你处理;没有投保这类险种的,可先与饲养者协商,所要求的赔偿不甚过分,那么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赔钱走人;如若饲养者很难说话,甚至耍横敲诈,则果断报警处理,并录下证据。切莫因害怕承担赔偿而选择逃逸,否则小事却变成了大事。)
综上所叙,李先生驾车不慎将牧民的马匹撞死,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调解,李先生付给牧民的两万元属于“折价赔偿”,也就是说李先生承认这起事故中,自身有所不当之处,那么撞死的马匹归牧民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笔者认为,首先出门在外万千安全第一,切不能去惹是生非;其次若真是不慎遇上了糟心事,也不要慌张畏怯,乱了方寸,你要相信,法制社会定会为你主张公正。
最后,不知列为看官尊意若何:开车撞了牲畜,赔了钱,死畜到底该归谁呢?
这内蒙人不地道啊![得瑟][得瑟]说好的火车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