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纪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为6000元。2015年9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9月底,纪某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供销经理,月工资10000元,食品公司向其出具了录用通知书,要求纪某携带原单位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尽早办理入职手续。
于是纪某联系科技公司索要离职证明,但该公司一直拖延,直到11月底才出具了离职证明。当纪某携带离职证明到食品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由于他迟迟未能提交入职材料,公司已录取他人。
纪某认为科技公司未及时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失去了就职高薪职位的机会,于是将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个月的工资损失2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没有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对纪某的再就业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非导致纪某丢失新的工作机会的唯一原因。
最终,法院以纪某离职前的收入水平,判决科技公司赔偿纪某12000元。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通常说的“离职证明”。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可以证明员工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同时也间接证明了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再次应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此外,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续接社会保险、申请失业金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