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字的责任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2-17 04:06:26

2023年5月9日,张三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好友李四提出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年利率为10%,违约金为本金的5%,同时借款由王五作为保证人,借条中约定,张三到期不能如期还款,由保证人王五承担保证责任的,借条上张三签了字,同时王五在保证人处签字。

到了2024年5月10日,张三并未如期还款。经过李四多次催讨,张三以各种借口拖延,王五也表示无可奈何,推脱还款责任。2024年7月,李四向法院起诉,将张三和王五共同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支付借款利息和违约金。

关于张三的责任承担,法院根据李四借款的事实和借条的约定,认定张三应当履行还款责任,并承担10%利息,虽然违约金有5%的约定,但违约金和借款利息之和高于LRP的四倍,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最终按四倍LPR的标准支持了李四的诉请。

至于王五的保证责任,首先应当明确王五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因此在本案中,王五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大家知道,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被起诉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原告首先应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后,经过诉讼、仲裁后,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点,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可见 ,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债权人应当重视保证期间的问题,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便免除了保证责任。

0 阅读:3

李义峰谈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