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东部时间18日凌晨,在国际空间站滞留超9个月的美国宇航员威尔莫尔和威廉姆斯,终于搭乘美国太空探索技术公司“龙”飞船,返回地球。
这两名宇航员去年6月5日搭乘美国波音公司“星际客机”飞赴国际空间站,执行该飞船为期8天的首次载人试飞任务。
但由于飞船出现推进器故障和氦气泄漏等问题,返航时间一再推迟。最终,他们在太空一共停留了286天。而在滞留太空大约7个月时,威廉姆斯坦诚自己身体基本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8天变成了9个月,且身体遭受了一定伤害,两名宇航员能否追究美国政府的违约责任并获得赔偿呢?下面我们就聊聊这个话题。
一、法律框架与责任限制
(一)《国家航空和太空法》
在该法框架下,美国于1958年10月1日设立了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并赋予其管理太空任务的法定权限。
这部法律未明确规定因任务延误政府对宇航员的赔偿义务,而是强调NASA的职责是“为全人类利益和平开发太空”。
宇航员作为联邦雇员,其薪资和福利由公务员体系规定,不涉及民事合同中的“违约”概念,当然也就不存在违约赔偿。
(二)联邦雇员的薪资制度
根据公开信息,NASA宇航员的年薪范围约为12.5万至16.2万美元。即便任务超期,宇航员仍按常规薪资标准获得报酬,不包含加班费或风险津贴。
例如,前宇航员卡迪·科尔曼(Cady Coleman)在159天的任务中仅获得约636美元的“意外津贴”,日均约4美元。威廉姆斯和威尔莫尔滞留9个月,预计额外津贴不超过1000美元。
(三)合同中的责任豁免条款
NASA与承包商的协议通常包含责任限制条款。例如,在2003年造成7名宇航员死亡的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事故中,NASA依据合同将赔偿上限设为800万美元,拒绝承担更高责任。
类似地,宇航员作为政府雇员,其任务风险被视为“职业固有风险”,NASA通常不因此类技术故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判例与补偿实践
(一)SpaceHab诉NASA案(2004年)
上面提到的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发生事故后,私营公司SpaceHab认为,哥伦比亚事故调查委员会认定NASA长期忽视燃料箱泡沫脱落风险,存在管理疏失,导致该公司搭载的“研究双模块”及相关设备全损,遂提起16,67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诉讼。
但法院支持NASA依据合同条款限制赔偿责任,即使事故由NASA过失导致。 最终,SpaceHab公司在NASA支付820万美元之后主动撤诉。
(二)联邦雇员索赔限制
根据《联邦侵权索赔法》,政府雇员在执行职务时遭受的损害需通过工伤保险解决,而非民事赔偿。
宇航员因任务滞留导致的健康损害(如肌肉萎缩、辐射暴露)可以通过医疗保障覆盖,但无额外补偿。
(三)实际补偿情况
根据2025年的公开报道,威廉姆斯和威尔莫尔滞留期间的薪资约为9.4万至12.3万美元(含基本工资和津贴),与正常任务期收入无显著差异。
NASA发言人强调,宇航员“获得常规工资,无加班费”,且政府承担其滞留期间的食宿和医疗。
三、可能的法律争议点
若宇航员主张赔偿,需证明以下任一点:
1. NASA存在重大过失:例如明知飞船存在设计缺陷仍强行发射。但波音Starliner的推进器故障被归因为技术风险,NASA已采取“合理措施”修复。
2. 违反劳工权益:联邦雇员可通过《公务员改革法》提起诉讼,但需证明NASA恶意延长任务期限。目前无证据表明在太空滞留9个月系NASA存在主观故意。
3. 公众舆论压力:尽管公众同情宇航员遭遇,但法律上无法强制补偿。NASA可能通过非经济手段,如表彰、晋升加以弥补。
四、结论
综合法律和判例,两名宇航员无法因“政府违约”获得额外经济赔偿,其补偿仅限于9个月薪资、日均约4美元的意外津贴,外加医疗保障和后续健康监测。这一结果体现了美国太空法律体系对政府责任的严格限制,以及宇航员职业的特殊风险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