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疫情期间拒绝隔离管控、擅自外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楠律看法 2022-02-03 22:02:16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5个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典型案例。其中两个案例发生在天津市津南区,共涉及3个人。

案例一系一居民在居家隔离期间通过翻越围墙的方式,两次赴某饭店吃饭,最终被民警抓获,处行政处罚拘留十日。

案例二系二居民在居家隔离期间拒不按照防控指挥部要求的足不出户,下楼寻衅滋事,为难志愿者,并将相关行为录制视频,发到微信群中。民警抓获后,对此供认不讳。最终对一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一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疫情期间,拒绝隔离管控、擅自外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意见:

2021年1月,天津市津南区的疫情突如其来,将大家卷入了这场硬刚新冠肺炎疫情的战役中来。在这场战斗中,有冲在防疫第一线的白衣天使;也有坚守二线,站岗放哨的执勤志愿者;还有夜以继日的辛勤劳作,生产运送紧缺物资的运保人员。

但更多的是那些愿意执行政府的相关防控措施,自我隔离的默默祈祷、静静等待的人。我们坚信着疫情终将过去,春天早晚会来。但也有极少数不自觉之人如上述案例中所描述。那么这些人需要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是民事责任。疫情隔离时期擅自外出若造成他人或机构的财产损失,过错方要承担民事赔偿。

二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天津市津南区政府采取相应的隔离政策,居家管理政策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刑事责任。此次新冠肺炎属于甲类传染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是上述意见的适用,要求必须符合主体条件,才能予以刑事立案——即其必须是已经确定的新冠肺炎疫情的阳性患者。如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通报的案例中,上述三人并不属于确诊病例,所以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并不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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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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