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陈先生最近跳槽,新公司给他发来录用通知,试用期月薪1.8万,转正2万,他高兴坏了,满心欢喜辞职准备入职。
没想到半个月后,公司竟然告诉他岗位取消了,还一分都不肯赔!陈先生大怒,公司都录用了,他也辞职了,公司凭什么这时候反悔?仲裁未果,陈先生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快人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陈先生在一次面试中表现出色,很快就收到了某公司的录用通知。通知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试用期3个月,月薪18000元,转正后20000元。涨薪不少,陈先生顿时高兴坏了,立刻签字确认,还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了入职体检。一切安排妥当,陈先生干脆辞掉现在的工作,专心准备迎接新岗位。然而半个月后,新公司突然通知他:岗位没了,别来了!因为公司正进行裁撤合并,他应聘的岗位已经不存在。陈先生懵了,这个消息像晴天霹雳,把他原本计划好的新生活劈得一干二净。他急忙找公司协商,希望对方安排其他岗位,或者至少赔偿他的损失,但公司却态度强硬:“没岗位也没赔偿!”可他都辞职了,公司却突然反悔,这不是坑他吗?愤怒之下,他陈先生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3个月试用期工资及相关费用共计6万多元。没想到仲裁委认为此事超出劳动仲裁范围,无法受理。公司还辩解说,录用通知只是表达了一个录用意向,不是正式劳动合同,再加上岗位的取消属于不可控因素,他们没有义务赔偿。陈先生气得忍不了了,直接把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有法律效力吗?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要约必须内容具体明确,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给陈先生发了录用通知,明确了岗位、薪资、试用期等事项,是希望与陈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陈先生签字确认并完成体检,就表明他已作出有效承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预约合同。所以录用通知有效,公司单方面取消录用,也没有替代方案,是违约。那陈先生能否要求试用期工资作为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陈先生要求赔偿3个月试用期工资,需考虑他在此期间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这包括离职损失和薪资损失,不可能给试用期工资的全额,但可以部分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陈先生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2.7万元,支付陈先生的体检费用140余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这种是裁员新套路,阳谋,基本上无解。还有可能两家公司串通起来恶意搞!”还有网友说:“就这么简单毁了一个打工人的前途?太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