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的小李夫妻为了让孩子上学,花了多年省吃俭用攒下的20万,还背上21万贷款,才买到一套二手房。
可他们没想到,迁户口时竟然被工作人员告知,这房子是“危房”,无法居住,更无法落户!小李大吃一惊,小李只能悲愤地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小李是地道的农村人,多年来一直在昆明打工。孩子在城里长大,眼看要上小学了,可没城里户口上不了,小李心里着急得很。为了能让孩子就近上学,他赶紧和妻子开始看房,就想有个房产证,然后能把户口迁过来。原本想买新房,可夫妻俩存了大半辈子,也就攒下20多万。看了一个月才发现,新房根本买不起,无奈之下,他们只能转头去看二手房。转来转去,总算找到了一个能负担得起的二手房。房子虽然老了点,但位置不错,关键是价格合适。他们跟房主陈某谈妥价格,付了2万定金,首付款18万打了过去,还办了21万的贷款。拿到钥匙后,小李心中一块大石落地,终于松了口气。可等他去相关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这房子是‘危房’,你迁不了户口啊!”这一句话,直接把小李打懵了,他辛辛苦苦买的房子,不仅不能迁户口,连住都住不了?小李又气又急,赶紧找到房主陈某,要求退房解除合同。可陈某态度非常强硬,直接一句“房子卖了就不关我的事”把小李夫妇打发了。
小李无比悲愤,陈某明知道房子是危房,却在交易时隐瞒了事实,这不是坑人吗?他和妻子辛辛苦苦这么多年才攒下20万,为了孩子上学花光了所有,还背上21万贷款,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如今什么都没了!多次协商无果,小李彻底被激怒了,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陈某在交易中隐瞒房屋是危房的事实,是合同欺诈吗?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陈某隐瞒了房屋是“危房”的重大事实——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让小李购买后无法居住,更不能迁入户口,合同目的落空。这是欺诈行为,给小李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小李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那小李是否能得到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进一步规定:“买受人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合理费用损失,出卖人应予赔偿。”小李因购房支付的相关费用,如契税、不动产登记费、公证费等,还有房屋质量鉴定费用,都是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陈某作为合同违约方,应依法赔偿这些费用。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判决陈某退还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交易损失共计20,114.75元(包含契税、登记费、公证费等费用),鉴定费4万元也由陈某承担。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签合同这么大的事儿,怎么不找个律师先看看呢?看了能避开很多坑!”还有网友说:“可怜天下父母心,房子真是绑定了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