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评估报告是可以作为补偿依据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被征收人最后能拿到多少补偿,也完全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评估环节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的。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洁洁律师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及裁判规则,梳理汇总了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审查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审查要点
1.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不应当内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或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限缩被征收人主动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而应当对社会公开进行项目发布,接受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名并进行审核,然后组织被征收人协商、投票或以摇号方式选定估价机构。
2.评估时有没有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实地查勘,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然后依法作出评估报告,比如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3.评估报告是否过期
看评估报告中有无注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对此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有效期各地不一,但是评估报告中必须有该内容。实践中,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4.评估中是否进行实地勘察
评估人员要对房屋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勘验。实践中,有些评估机构为了节省时间、成本,往往只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确定房屋面积。但是,有些房屋的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并不相符,未经登记的面积,并不一定没有补偿,不进行实地调查、勘验,作出的评估结论是存疑的。
二、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