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开答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上房屋如何确权登记。
成员之间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转让、赠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参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赠与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国土的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总结:成员之间可以转让、赠与宅基地。
1.是要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意思就是转让和赠与宅基地上房屋要经过村集体或村小组集体同意。
2.转让和赠与的对象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意思就是转让和赠与的对象,不是本集体所有成员都可以,有些集体成员是不可以了,比如某成员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你在转让和赠与给他家,就违反了一户一宅了。
转让或赠与的对象一定要符合一户一宅,比如某户人家,一家8口人,住一个小房子,早就达到了分户条件,这家是有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是村里没有宅基地给他盖房子,这时候你转让和赠与给她家就合规了。
3.要提供权属证明材料,有宅基地使用权证提供证书,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提供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4.要提供转让和赠与协议,这个就是转让、赠与当时人要签订转让和赠与协议
5.转让和赠与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如果宅基地面积超标准了,也要按照转让和赠与房屋发生时,宅基地面积超标政策规定处理。
成员之间互换宅基地上房屋:
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等材料办理登记。
总结成员之间可以互换宅基地上房屋,前提是要经村集体或村小组集体同意,并且提供权属证明材料、互换宅基地上房屋协议等。
综上所述本集体成员之间可以转让、赠与、互换宅基地上面房屋,如果没有权属来源材料怎么办呢。
无权属来源材料处理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需确权宅基地进行确认公告,无异议开证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声明:内容来自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