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六五村三个村民小组,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书》,被申诉对象是兴宾区政府和来宾市政府。起因是2008年兴宾区政府将三个村民小组长期耕种的2000多亩土地,确权给了六五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将土地以每亩1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承包给个人,承包人又以每亩500元到600元不等的价格,分包给种植户。
案涉土地现状
而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由于该耕地争议长期悬而未决,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款共200多万元,至今未发放到三个村民小组村民手中。
多个文件证实耕地权属归村民小组所有有历史文件显示,根据1962年“四固定”时期的国家政策文件资料,当年的六五大队将全村土地以道路和自然边界为界限,划分耕作区,分配给各生产队所有。其中,现在的2000多亩争议土地,当年明确为第五、七、八村民小组耕作区。
1980年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该争议地划分到各农户承包经营,至今村民尚保存有当年颁发的《土地延期承包证》、《土地承包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协议》等文件。1983年,原来宾县政府向六五村部分村民又颁发了争议土地内的《社员自留山证》。
在该土地的确权出现争议以后,2014年,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答复。该《答复》以六五村委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文件为依据,明确争议土地在内的共3500多亩确权,属于六五村委六五自然村所有。
来宾市国土资源局在该答复函中明确表明,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被复垦土地立项批复,被开垦地一直属于六五村委六五自然村集体所有。
“导致被开垦土地无法被村民耕种的原因,是六五村委把土地承包给他人。”该答复函明确表示。
村委会将争议耕地以每亩10元租金发包,引发暴力冲突来宾市国土资源局答复函所称的复垦土地项目,是指2003年12月31日,自治区作出的《关于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石牙、南泗、桥巩乡四个土地开垦项目立项的批复》。
复垦项目的前提是,拟复垦土地不能有争议。为了实现该开垦项目立项申请顺利通过,六五村委原村委主任谢某点向来宾市国土局提供了一份《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该材料明确表示,六五自然村土地开垦项目用地面积3506.45亩,土地权属均属于六五自然村所有,该用地界限清楚,权属合法,面积准确,无土地权属争议。
然而,该土地复垦完成之后,六五村村委会迅速变卦,将争议地3000多亩对外发包经营。
一份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1日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显示,出租方是六五村委,承租方是覃某都,土地发包面积共计3530亩,承包期30年。其中3300亩为平坦地,租金为每亩每年50元。230亩坡地为每亩每年10元。
在2008年的一份《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显示,六五村民委称,复垦后,六五自然村第五、第七、第八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到争议地抢种。为了维护集体利益不受侵害,六五村民委经过研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争议地对外发包经营。
但多份材料证实,该村委会于2004年9月18日召开的村民大会,部分签字和手印是伪造的。2005年2月14日在村委所在地召开的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参加的45人中,争议耕地地所在第五、第七、第八、第十四村民小组无一人参加。
多名村民提供的证言和证据证实,签署承包协议后,承包人覃某都从2006年到2007年,共损毁六五村第五、第七、第八、第十四村民小组的村民甘蔗青苗共1467亩。
有多名当事村民还原当年场景:村民为保护甘蔗青苗,阻止对方机器犁毁青苗。因对方人员众多,双方多次发生暴力冲突,导致人员受伤事件。其中一名村民被打断三根肋骨,另外一名村民被判刑七年。
区政府将土地确权给村民委,大藤峡水利工程补偿至今未到村民手中落款日期为2008年9月8日的一份《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显示,区政府认为,该争议地解放以来属荒地,没有确认过土地所有权。因此,区政府决定,对1983年原来宾县人民政府向六五村民委部分农户颁发了在争议地的《社员自留山证》,予以注销。第五、第七、第八村民小组与六五村民委争议的2000多亩土地权属,属六五村民委集体所有。
资料显示,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六五村2000多亩争议地内,征地补偿款共200多万元。但因该土地确权争议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补偿款至今仍未发放到村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