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被清理,工程却三年未动,3招破解补偿款支付困境

劳动知库 2025-02-08 21:52:15

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农民们辛勤劳作,与土地结下了不解之缘。当现代化建设的浪潮涌来,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附着物被清理的情形时常发生。盛夏六月,烈日炙烤着邹某的承包地。三年前,他挥汗如雨地清理了自家地上的果树和庄稼,只因一纸协议承诺“工程完工即付补偿款”。可如今,地里只留下荒草疯长,电力塔的钢筋水泥始终未立,8.8万元补偿款更是遥遥无期。这不仅是邹某的困境,更是无数农民遭遇“规划变脸”后的缩影——当白纸黑字的合同遇上“计划赶不上变化”,普通人该如何守住自己的权益?

一、案件回顾

基本案情被告某公司承建某地段电力塔工程,需占用原告邹某承包地建塔。2020年6月,双方在供电站、村委会协调下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被告于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88000元。原告依约清理地上附着物后,发包方通知设计规划变更,工程长期停滞,电力塔建设是否继续占用原告土地尚不明确。原告以被告未支付补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支付。被告抗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工程未完工),应依约履行。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但因设计规划调整导致工程长期停滞,构成情势变更,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补偿款88000元。被告上诉后,双方二审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款项。

裁判要旨法院认定,协议约定“工程完工后付款”虽属有效,但发包方规划调整导致工程长期停滞属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对已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原告显失公平,符合《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情形。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包括再交涉义务及协商不成后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法院组织协商无望,故依法变更付款期限条款,支持原告诉请。本案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平衡合同严守原则与公平原则,避免守约方因客观情势重大变化遭受不公损失。

一、合同签了就能高枕无忧?警惕“隐形炸弹”

许多人与邹某一样,认为签字盖章的协议就是“护身符”。但现实往往更残酷:电力公司因规划调整无限期停工,补偿款以“未完工”为由拒付,农民陷入“地已清、钱无影”的僵局。

阿宇提醒:合同中的“附条件条款”可能是致命陷阱!本案中“工程完工后付款”看似合理,实则将农民权益与不可控的工程进度深度绑定。一旦遇到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等外力,弱势一方立刻陷入被动。

新视角:农民签约时往往只关注金额,却忽视“付款条件”背后的风险。若能在签约时增设“土地交付即付30%预付款”或“超期未动工自动触发补偿”等条款,或许能避免“钱地两空”。

二、情势变更:法律给的“后悔药”,普通人怎么吃?

法院判决支持邹某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第533条的“情势变更”原则。但这一法条在实践中常被忽略,甚至被企业曲解为“商业风险”。

本案启示:若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规划调整、政策变动),且继续履约显失公平,受影响方可要求重新协商或起诉变更合同。但普通人维权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无法预见”?如何界定“明显不公”?

突破点:邹某的胜诉并非偶然。法官在判决中强调三点:

规划调整超出双方签约时的合理预期;

三年停滞期已远超正常商业风险范畴;

土地实际控制权转移后,农民已履行全部义务,企业却零成本占用资源。

三、比打官司更重要的:事前防御指南

法律是最后的盾牌,而谨慎签约才是第一道防线。阿宇建议,农民签订土地补偿协议时,务必把握三个关键:

分阶段付款:设置“清理附着物后付50%”“工程启动再付30%”等节点,降低资金风险;

兜底条款:明确“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取消/延期超XX日,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第三方担保:要求村委会或政府部门作为见证方,增加履约约束力。

另类思考:本案暴露的不仅是合同漏洞,更是基层项目管理的粗放性。相关部门在审批工程时,是否应建立“规划稳定性评估”机制?若频繁出现“规划一日游”,是否该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结语:农民的尊严,不该被一纸空头支票践踏

邹某的8.8万元补偿款,终于在法院调解下到位。但这场持续三年的拉锯战,消耗的是农民对企业的信任、对法治的期待。当我们为《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鼓掌时,更该思考:如何让弱势群体在签约时不“踩坑”?如何在规划突变时实现多方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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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邹某,你会选择咬牙等待,还是果断起诉?你在签订合同时遇到过哪些“隐藏条款”?评论区分享你的故事!

本文案例来自于:

博山法院 山东高法 公众平台 鲁法案例【2025】045 《设计规划突然调整,约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该如何履行?》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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