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吗?
回复:您好!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规定,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无资质要求,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2】咨询:《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废止了吗?
回复:您好!1995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现已经废止。请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3】咨询: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复垦义务人不复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此种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局能否将其代复垦权利授权给镇政府实施?
回复:您好!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法律对于是否可以委托镇政府实施无明确规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4】咨询:《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中对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有以下几点疑问,恳请解答。 1、针对总承包施工单位自行办理的临时用地是否可以认定为第三条中的“谁损毁,谁复垦”中的“谁”; 2、针对总承包施工单位自行办理的临时用地是否可以认为其就是第三条中的“生产建设单位”。
回复:您好!《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提出依据“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一般为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若相关责任义务人认定存在争议或纠纷的,建议咨询当地司法部门,依法予以确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