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阿拉坦今日说法 2023-06-25 20:48:58

2014年4月1日,小陈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6日,公司召开考核会议,开始每月实施绩效末位淘汰制,规定考核倒数第一的人员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二是根据考评结果只拿50%的工资。

第二个月公司召开员工大会,当场宣布考核结果,小陈位居最后一名,因此公司要求他主动辞职或自愿接受工资减半,但遭到小陈的拒绝。

2015年7月12日,公司发布通告,以小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随后,小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在未与小陈就考核事项、考核处理结果等内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末位淘汰并按离职处理的决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末位淘汰制是用人单位制定的一个考核标准,然后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

作为一种绩效管理方式,末位淘汰制可以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因此被许多企业所采用。

但是,目前在我们国家末位淘汰制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如果在未经民主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实施考核,并进行“末位淘汰”就属于违法。

二是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末位淘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发生劳动仲裁、诉讼,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训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

因此,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一旦进入诉讼,基本都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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