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4年6月12日,南京。 天气多云。或灰或白的云彩,在天空悠闲地游走,时而露出蓝色的天空,时而露出刺目的太阳。南京夏天的太阳,虽然已经显现出一定的威力,但因为时不时地,被太阳隐藏起来,遮挡了相当一部分热度,并不是太热。根据天气预报,这天,南京的最高气温只有30度。要知道,南京可是著名的四大火炉之一啊!而同样是这一天,郑州的气温却高达40度。
我从郑州到南京,当然不是来避暑的,而是到玄武区人民F院应诉。因为,嘻哈歌手高天佐,把我告上了该院的F庭。
两个月前的4月初,我接到南京市玄武区F院一位女FG的电话,说高天佐(本名高X瀚)把我起诉到该F院,开庭时间是6月12日上午9:30分。随即,她把高天佐起诉我的材料以及F院传票等资料发了过来。并让我做好应诉准备。
南京市玄武区F院发过来的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被告情况略)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删除案涉视频: 2、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涉案哔哩哔哩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以上合计6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在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哔哩哔哩平台上发布有题为《嘻哈歌手高天佐,曾把人打成重伤,应该滚出娱乐圈!》的文章,其内容为对原告人格侮辱、诽谤的不实言论,且未经许可使用了与文章内容无关的原告肖像,该文的传播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及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故诉至F院,望判如所请。 具状人:高X瀚 2024年1月4日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高天佐告我的这篇文章。 《嘻哈歌手高天佐,曾把人打成重伤,应该滚出娱乐圈》原创2022-06-13 ·小言说财经
“跟我混社会你差了半截,小爷我监狱蹲了半年,现在能站在你面前,是因为花了条人命钱。”这是一首歌的歌词。作词和演唱者是出生于1994年9月24日的嘻哈歌手高天佐。他唱的就是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
2016年,22岁的高天佐,在一个KTV里,和他结识不久的女朋友发生争吵,然后,高天佐对这个女孩子痛下杀手、进行暴打。除了拳头外,高天佐还用脚踢女孩的颈部和头部。女孩的牙齿被打掉,眼睛差点被打瞎。凶恶、残忍的高天佐,直接把那个倒霉的女朋友打成二级重伤。 高天佐痛殴他的女朋友之后,看到后果惨重,有些害怕。在女孩被120拉到医院疗伤时,高天佐在医院支付了医药费,还向女孩和女孩的家长道歉,并主动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最后,高天佐被F院判处赔偿女孩76.5万元,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由于高天佐认罪态度还行,F院从轻判处缓期3年执行。 可能是高天佐没有被判实刑,也没有影响他在娱乐圈里发展,这小子就有点得意忘形,他把暴揍女朋友的罪行,当做他混社会的资本,写进了《GAI棺定论》歌里。
在歌词里,这个小王八蛋自称小爷,一副不思悔改、流氓无赖的嘴脸。这首歌的歌词,从头到尾充斥着玩世不恭的做派,字里行间里,透露着他的不满和不忿!完全没有因为受法律惩治后,改过自新的态度,也没有半点悔意。 高天佐在警方面前态度很好,因而换来了缓刑。但转过脸来,他就对受害的女孩进行各种污蔑和攻击。说他只见过2次女孩,第1次,她就带道具。还说那个女孩吸D,等等。就是这样,高天佐直接提出分手就行,用得着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对方狠下毒手吗?
由此可见,高天佐这小子,人品真的不行。 从歌词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混球,自视甚高,“跟我混社会你差了半截”,为什么他会比别人高“半截”呢?因为“小爷我监狱蹲了半年”,这小子投案自首后,就被警方羁押起来,直到半年后,F院宣判,他才被释放出来。这就是这孙子在监狱蹲了半年的“资本”。“现在能站在你面前,是因为花了条人命钱。”
在这个混蛋眼里,76.5万元就是一条人命的钱,看来,当初,这小子真的是想把人打死的。不知道那个女孩子怎么得罪了高天佐这个混蛋,他非要把人打死不可。 高天佐对人下死手,并把人打成重伤,并被F院判刑,按照现在的标准来看,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劣迹艺人,被封杀是毫无疑问的。
但是,在2016年那个时候,劣迹艺人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李小璐出轨,范冰冰偷税,都在高天佐重伤她人之后。同时,那个时候的高天佐还是个刚刚出道的无名之辈,十八线开外的小啰嗦,没有人认识他。两个因素,才让高天佐躲过一劫。 从2017年到2022年,高天佐在娱乐圈非常活跃,他不仅发行了很多新歌,还被邀请参加了不少综艺节目。在娱乐圈里,高天佐又捞了6年的钱。赔偿被打女孩子的76.5万块钱,被他多少倍地捞了回来。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居然六年时间,在娱乐圈混得风生水起,确实让人感到奇怪。
6月10日,发生在河北唐山的几个暴徒在烧烤店暴打女生的事情,引起了十几亿国人的愤怒,娱乐圈里数百名明星艺人都对那几个暴徒,进行愤怒地谴责。这个时候,有人想起了6年前,在KTV里,痛殴女朋友的高天佐。 如果不是唐山的恶棍打人,高天佐的劣迹可能还不被人想起。现在,是该说一声,高天佐,你这个劣迹艺人,该滚出娱乐圈了。 注:1、图如侵权,告删。2、禁止抄袭。
没有想到,就是上述这篇两年前发表的文章,高天佐把我起诉到南京市玄武区F院。 当时,我的心情坏透了。谁被人告,心情都不可能好。 即使这样,也得先应付6月11日南京市玄武区F院的庭审。 我先找律师。把我的想法和律师沟通以后,律师把答辩状帮我写好。 本来,打算让律师和我一起去南京。但律师说,还是省点费用吧。我问,不是谁输官司谁承担费用吗?律师说,谁输官司谁承担的,那是诉讼费。由于没有律师也能打官司,所以,律师费和官司输赢没有关系。 那么,为了节省费用,我就一个人去南京应诉吧。
由于6月10日是端午节,6月11日那一天,郑州到南京的火车票、高铁票根本就买不到。没有办法,为了不耽误出庭,只能花200元出头的价格,买了郑州到南京的长途大巴汽车票。这个价格,远远低于高铁340多元的票价,却比火车卧铺高出40多块钱。
奇怪的是,郑州到南京的长途大巴汽车,最早的一班,居然是下午3点发车,到南京的时间是夜里1点左右。如果是上午9点发车,大约晚上6点多就能到南京。 上车后,我问司机为什么上午没有去南京的汽车,司机也不知道原因。他只知道,早上和上午,郑州都没有到南京的长途汽车,只有下午才有。而且,这一班长途汽车的终点站也不是南京,而是浙江义乌,只是路过南京,还路过上海。
既然是路过南京,长途汽车肯定就不会进南京市区,我问司机到南京在哪里下车,他说是在葛塘。网上查一下,葛塘是在长江北边,距离南京火车站,还有几十公里的距离。司机说,葛塘到南京火车站,通地铁,是3号线。我苦笑着问他:通地铁,半夜一两点钟,地铁还会开吗? 因为方便乘车,我在网上订的宾馆是南京火车站北广场的如家商务酒店,原计划是下了火车,步行几步,就能到宾馆。而这个酒店,距离南京市玄武区F院也不太远,出租车可能就是个起步价。现在看,有可能是弄巧成拙。
没有想到,现在的长途大巴汽车,乘坐的人还不少。尽管在郑州长途中心汽车站,稀稀拉拉的只有二十来个人,但到紫荆山路,一下子又上来二十来个人,基本上就坐满了。即使这样,长途大巴汽车在许昌高速路口、漯河市内还继续上客。 晚上七点四十左右,长途汽车走到沈丘县纸坊镇,快出河南省界的时候,下了高速公路。在乘客不解的时候,进了一个破破烂烂的小院,原来,要在那个地方吃饭。 谁都知道,长途汽车在这种地方吃饭,饭菜价格太高不说,卫生状况,根本就无法保证。我怕吃坏肚子,从来也不在这种地方吃饭。下了车,去了趟厕所,接了一杯开水,走到院内,我拿出自己带的面包、火腿肠、巧克力、牛奶等东西,吃了起来。这就是我当天的晚饭。
八点出头,长途汽车上了高速公路,一路向东。出了河南省,进入安徽省。汽车先后越过界首、太和、利辛、怀远、蚌埠、明光等市县,到了夜里一点多,车到滁州。这个时候,长途大巴汽车下了高速公路。半夜里也看不清楚,好像是在滁州市郊,绕来绕去的。最后,司机告诉大家,要换乘另外一辆长途大巴汽车,继续前行。他的这辆汽车,不再往前走,要返回河南。
大家就是有什么怨言,也不过是抱怨几句而已。除此之外,还能有什么方法。可能都已经习惯了。拿上行李,下了这辆汽车,上了旁边另外一辆长途大巴汽车。 安徽滁州,距离南京就不太远了。不大一会儿,就到了葛塘,大巴汽车下了高速公路。
我下了车,看看手机,已经是夜里两点多了。在这个时候,在这个地点,确实有点孤立无助。这个地方,距离南京火车站我订的那一家酒店,还有几十公里呢。没有办法,只能打车。打车价格不到八十块钱。 近三点,到了酒店。住进去已经三点出头。简单地洗个澡,躺在床上,却翻来覆去睡不着。想着上午开庭该如何应对。六点多,才迷迷糊糊睡过去。
但七点的闹钟。起床洗漱后,去二楼餐厅吃了自助餐(这个酒店的早餐,和想象的差距太大,基本上没有热菜,而且牛奶、果汁基本上是水),饭后,看看还有时间,又躺床上休息。八点多,简单收拾一下,拿着应诉材料,打车去了玄武区F院。 八点四十左右,到了玄武区F院。由于是九点半开庭,时间很充裕。 我又看了一遍答辩书。
答 辩 状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情况略) 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就被答辩人(原告)高X瀚诉我方名誉权纠纷一案{(2024)苏0102民初5121号},作出答辩如下,恳请法庭予以参考:
一、答辩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直接证明高天佐就是原告本人,答辩人对原告身份不予认可。无论是高天佐还是高X瀚,答辩人与其均素不相识,不可能存在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诽谤的故意。
二、本案中,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发表的《嘻哈歌手高天佐,曾把人打成重伤,应该滚出娱乐圈!》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是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诽谤的不实言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1、本案中涉案文章,是答辩人转载已经公开发表可查阅的的其它文章以及人民F院的生效判决等材料,结合当前社会热点问题发表的,文章中涉及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并非不实言论。 2、答辩人发表文章的目的仅是为了报道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批评社会丑恶现象,对事实的描述并不存在蓄意杜撰或恶意诋毁,不存在被答辩人所称的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诽谤的情形。
三、答辩人认为本人发布的载有被答辩人违法的涉案文章,虽使用了被答辩人的照片仅是为让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被答辩人并起到对社会大众的警示告诫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介绍对象的图片,以加深认知。 1、答辩人发布的载有被答辩人违法的报道文章,并附有被答辩人的照片,但上述照片均是在公开网络中获取,照片没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被答辩人的肖像权,使用的被答辩人肖像呈现是客观、理性的,并不侵犯被答辩人的肖像权。 2、答辩人的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对被答辩人肖像的利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之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正当使用其肖像。
四、被答辩人作为歌手,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答辩人作为一个有正义感的作家,批评与评论社会不良现象和丑恶行为是本职和义务。也是本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 五、本案中,答辩人并未在哔哩哔哩平台上发布任何有关原告的视频,原告要求删除视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人格侮辱、诽谤,不存在言论不实的情形;同时,在文章中使用被答辩人照片的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答辩人不应对被答辩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请求人民F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F院 答辩人:老Q 202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