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涛
案情简介
小刚(化名)与小红(化名)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前小刚与小红相互给对方购买了衣服,订婚时小刚给付小红各种名目的彩礼76000元。
举办婚礼前,小刚又分三次支付给小红彩礼132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当天,小刚再次给付小红1万元。婚礼第二天,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就退回彩礼问题产生纠纷,小刚诉至武陟县法院,请求小红返还礼金。
最终,武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红返还原告小刚彩礼218000元,原告将被告的陪嫁物品返还被告。
律师说法
原告与被告虽举行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两方相互购买衣物的花费及节日给付的礼金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再予以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一些地方习俗,男女双方订婚、结婚时,男方都要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但当双方感情破裂后,彩礼很容易成为涉诉焦点问题。实践中,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的多少,通常由女方的要求、男方的经济状况、当地风俗习惯决定。支付彩礼的基础是爱情,目的是婚姻,当婚约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返还彩礼。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双方未同居,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