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郑爽与海宁东开之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新增加执行裁定书。文书内容显示,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该案被执行人郑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此前郑爽因此案被强制执行9050万元,并被限制高消费和股权冻结。
二、法律解读
有网友对郑爽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质疑: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法院可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手段和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本罪,共两档法定刑。下文详细解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客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针对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①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②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③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三)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①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②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③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④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⑤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罪名认定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罪的相同点:①两罪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②二罪都是故意犯罪,且都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③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
两罪的不同点:
①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
②两罪的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③两罪指向的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④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界限
两罪的相同点:①在客观方面,两罪均是在有能力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拒不履行义务,从而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②在主观方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都要求故意;③在犯罪目的上,两者都是通过非法手段,以逃避履行自身义务、达到获取某种利益的不法目的。
两罪的不同点: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即财产权,也妨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属于单一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的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前罪的对象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者的犯罪对象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②两罪在犯罪情节的要求上不同,两罪都要求犯罪情节达到情节较为严重的程度,但是具体的情节要求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的犯罪情节为“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应当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并且还规定了加重情节,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情节为“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导致了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③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具有义务而且有能力执行或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等。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过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然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是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存在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若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若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四、案例分享
2017年6月1日,本院以(2017)陕 0104民初 4114号民事调解书就陕西秦浩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文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协议,确定秦浩公司须于2017年 6月 30日前偿还文港公司货款 20万元,被告人王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秦浩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2017年 7月3日,因王某未按时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文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稳兰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某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7月6日,本院以 EMS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指控,2017年6月1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2017)陕 0104民初4114号民事调解书就陕西秦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浩公司)与陕西文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协议,确定秦浩公司须于2017年6月 30日前偿还文港公司货款 200000 元,被告人王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秦浩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等内容。2017年7月3 日,因王某未按时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文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稳兰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财产,法院于当日立案。 7月6日,法院以 EMS邮寄方式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于7月13日到法院处理执行事宜。7月 12日,王某将其名下一辆牌号为陕 AWY717奥迪牌 Q5小型越野客车以 20万元价格过户至其姐姐王某某名下。7 月14 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某名下车号为陕 AWY717车辆。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陕0104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19)陕01刑终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