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2022年10月26日,法院依法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邮政部门于2022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四台机器设备。2022年12月29日,法院对王某所有的上述四台机器进行查封,并现场张贴公示,启动评估程序进行处置。2023年2月份,被执行人王某私自将被查封的一台机器借予朋友张某某使用,又因欠张某某货款无力偿还,同意其变卖用来折抵王某所欠货款。该机器被张某某于2023年5月17日变卖3万余元。2023年10月8日,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擅自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了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无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必须接受法律制裁。被执行人王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取保候审阶段,王某惧怕刑事处罚,主动退还变卖款3.05万元至法院执行账户。2023年12月21日,作出生效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本案被执行人王某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私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尽管最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退还变卖款,但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执行人定罪处罚,维护了司法权威,丰富了打击拒犯罪的法律手段,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