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浩公律所 2024-06-04 15:13:36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基本案情】

王爷爷因长期患病而长期卧床,其日常照料一直由再婚的配偶刘奶奶负责。近期,王爷爷身体状况愈发不佳,开始思考身后事宜。他有意将自己名下的唯一住房过户给儿子作为婚房之用,但同时,他也深感忧虑,担心在自己离世后,刘奶奶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

针对这一关切,专业律师向王爷爷提出了建议,即在房屋上设立无偿的居住权。此举旨在确保刘奶奶在晚年能够拥有稳定的住所,从而解决其可能面临的住房问题。

【律师说法】

为切实满足特殊群体的生活居住需求,我国在《民法典》中新增了居住权制度,旨在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权益,并进一步推动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所谓居住权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相较于租赁权,居住权的期限可以是终身的,能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这一制度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维护,以及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深切关怀。

本案中,王爷爷可以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给儿子之前,立下遗嘱,为刘奶奶设立无偿的居住权,保证刘奶奶晚年居有定所。待王爷爷去世后,刘奶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就能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实现以房养老。需要注意的是,若王爷爷在遗嘱中设定了居住权期限,则刘奶奶只可居住至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刘奶奶的居住权消灭;若王爷爷在遗嘱中并未提及居住权期限,则刘奶奶可一直在此居住至去世。居住权消灭后,王爷爷的儿子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将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居住权信息注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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