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四医院因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被罚

雪与交通 2024-06-27 14:32:44

处罚机关 :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庆医保行处字﹝2024﹞第013号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 2024-01-29

处罚内容: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517145.50元从轻处以1.0倍罚款(即517145.5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壹万柒仟壹佰肆拾伍元伍角)的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51.71455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13日至2023年3月31日,大庆市第四医院“血清胱抑素”项目过度检查,涉及金额192918.54元;“尿液分析”项目重复收费,涉及金额66767.22元;“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项目过度检查,涉及金额14999.11元;“床位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涉及金额22697.63元;“护理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涉及金额3167.95元;“取暖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涉及金额734.56元;“诊查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涉及金额3781.49元;“葡萄糖测定床旁血糖仪检测(床旁血)”项目分解收费,涉及金额120685.30元;“骨密度测定”项目重复收费,涉及金额5764.00元;“剖腹探查术”项目分解收费,涉及金额9162.30元;“甲状腺手术”项目分解收费,涉及金额27910.44元;“血气分析”项目重复收费,涉及金额45079.18元;“高频电刀”项目超标准收费,涉及金额2386.00元;“床头心电图”项目超标准收费,涉及金额1091.79元;以上违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数额共计517145.50元。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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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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