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小杨哥”卖“香港高端月饼”,实为假洋牌?法律角度解读!

醉井言商 2024-09-27 20:46:54

中秋节前夕,“疯狂小杨哥”在直播间宣传售卖的“香港高端月饼”,被曝在香港没有线下售卖点,且产地并非香港。据记者调查,该“香港高端月饼”品牌名为“美诚月饼”,其实产地在广东,在短视频平台近30天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

针对网络舆论持续发酵,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展示了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商标,并称公司2019年就在香港注册了品牌,但确实是在内地生产。对此,负责人还表示:我相信,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说我在香港注册品牌,不能够到内地生产的,对不对?

也就是说,该公司针对网络舆论与说法是持强硬态度的,否则公司做法有错。那么,我们从法律角度来解读下,该公司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呢?

如果深入去查下,其实这不就是假洋牌的翻版吗?这种事情广东一直重灾区:广州的法国合生元、广州的法国卡姿兰,还有当年的达芬奇家具、香武仕音响历历在目。但是你说有几个被当地监管部门处罚了?甚至后面洗白之后现在都成了国货之光。其中合生元当年还起诉了曝光它的网站,一审该网站还被判决赔偿8万元。

本质上来说,其实这就是看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我产地标注清楚了是广州,哪里存在什么产地虚假宣传,我商标就是在香港注册的,甚至公司也是香港的公司,为什么不能用香港美诚做宣传?咱们内地当年招商引资一堆所谓的港资外企不都是这种模式来拿优惠的。

然后,我从已有判例来看,这种情况怎么判的强其实都有,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的判例如(2017)湘11行终63号,就认为所谓源自欧洲不代表产地是欧洲,和本案极其相似。

认定虚假宣传的例子也有,比如当年的河北产北京牛栏山二锅头案,本案也一样可以参考适用。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虽然个人在道德上强烈谴责这种行为,但在法律层面,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得不说它是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毕竟香港品牌月饼和香港制作月饼其实是两码事。而根据广告法,这只能算擦边。我还特意看了全程宣传,确实没有说过一次香港制作。而这个品牌就是在香港注册的壳公司,注册的商标。不得不说:高,实在是高!

但是,该公司自称香港研发团队,也被王海打假,到注册地实地采访发现是一个专门注册公司和品牌的公司,并不是这个食品公司。可见,能有这种操作的公司,肯定找法务团队研究过的,所以才态度比较强硬。

“从来没有说过是香港制作,法律并不禁止香港品牌在内地加工。”说的有道理。但是,从销售方来说,在直播过程中虽然很注意这一点,但其他方面却出了问题。大家看看:

就这几句话,其实就很难逃脱法律责任。一个是“美诚是很大的牌子”,另一个是“几百块钱一盒”。再加上精心设计的“香港美诚”这个品牌,请香港明星站台。这一套组合拳下来,个人认为足以认定为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依据《广告法》,应该构成虚假广告。

一旦最终认定为虚假广告,将面临罚款和赔偿。

而生产商,销售网红,发布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从目前的网络,消息来看,厂家给出的答复是,因为没有质量问题,所以不予退款。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了,因为经营者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赔偿金额。赔偿标准是高于商品价款的,可达500元。

所以这个案件最终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对于后期,消费者索赔有着直接关系。销量这么大,一旦赔偿,会是一笔巨大的金额。而法律规定又存在辩护的空间,个人维权又极其耗费精力和财力。

从法律角度来看,厂家目前不认是符合其自身利益的。但对于大网红和平台来说,确实对其信誉极大的伤害。此时平台站出来及时退款才是明智之举。

最后,本案主管机关在广州,这个按照之前广州市场此类宣传从未被打击过来看,恐怕真的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现在舆论又到了这个地步,所以很好奇广州市场监管局怎么处理,而且会不会以本案形成先例,拭目以待吧!
0 阅读:0

醉井言商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