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小区车位是小区的重要资源之一。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是每一个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实践中,存在部分业主拥有两辆及以上车辆,但是其私人专有车位只有一个而需要用到小区公共车位的现象,故应该如何看待其第二辆车使用车位的性质以及如何定价呢?换言之,小区在分配停车位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将业主的私人专有停车位作为因素进行考虑?
案例
林某是某小区的地下车库460号车位的产权人,属于A小区物业管理区域。2017年1月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发布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为,本小区规划配置的地下停车位1375个,地面停车位497个,临时车位300个,小区住户2962户, 目前车辆数量近2500辆,小区停车日益突出,为解决小区停车,贯彻 业主优先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及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其中,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小区停车资源有限,无法保证每户都有- -个车位,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凡有机动车的业主,每户只能安排一一个车位。 在额度已满的前提下,未能租赁到车位或新增车辆可以到管理处备案登记后排队等候,等候期间的停车问题,由业主自行解决。第13款规定,本小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为:本标准中所涉及的车位包含私家车位、地库租赁车位、地面租赁车位, 1)本小区地面包月停车的收费标准为:(1)业主按户只占用一一个车位时,地面包月租赁费150/月;(2)业主按户占用二个车位时, 第二个车位地面包月租赁费250/月...
2017年2月4日,小区业委会发布《关于执行新的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公告》, 告知新的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于2月18日起试运行,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林某曾经购买过地下产权车位,按照该《管理规定》再租赁地面车位时算第二个车位进行递增收费。因此林某从2017年10月10日支付了10月至12月三个月的地面临时车位租赁费共750元,每月250元。林某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地面临时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林某作为业主对以业主共有部分划定的停车位与其他业主享有公平同等权利,其已经购买的产权车位并不能排除其对共有部分停车位的共有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小区发布的《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中关于将私家车位与公共车位一并计入小区统筹安排的车位数量的条款。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林某享有的产权车位是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该产权车位属于林某的专有部分;同时,林某作为小区业主,对以业主共有部分划定的停车位则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应以其已经享有专有部分来否认其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小区现有停车位不足并非林某的过错所致,故仅因其已经取得产权车位而剥夺其作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小区业委会作出的机动车管理规定用阶梯式价格手段调节小区车位的供求关系,虽有利于缓解小区内停车问题,但该规定侵害了林某作为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同等权利,以林某已有私家产权车位为由, 剥夺了林某与其他业主按同等标准安排租赁停车位、执行停车租赁费标准的权利,侵犯了林某的台法权益。故,判决撤销小区业委会做出的《关于执行新的机动车管理规定的公告》。
其实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各个法院之间也存在分歧。尽管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业主林某的请求,认为业委会将私家产权车位与公共车位一并计入安排的做法侵犯了业主权益。但是. ,在两起类似案件中 ,法院均支持了业委会的做法,认为其彰显了公平正义。认为虽然业主取得地下车位的所有权时的确付出了对价,但其在地面车位所停放的车辆还是不能视为第一辆车。
地下车库与地面车库均属于住宅小区必要的配套措施,其使用应当服从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车位在大多数住宅小区已经成为了重要资源。如何公平台理地使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无疑是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整体停车资源,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既确保了每户业主基本的停车需求,又抑制了部分过高的停车需求,在小区的自治中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相关的决议只要程序台法合规,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与启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私家车产权车位与公共车位一并计入安排分配车位及包月停车费标准的停车指标条款是否侵犯了相关业主的权益。
第一,业委会将私家产权车位与公共车位一并安排的决定公平合理。第二,业主委员会形成有效决议应当注意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