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最近江宁又发布了一波拆迁公告,涉及谷里、秣陵、禄口等街道,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3号来案号:152024008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块出入口优化及周边绿化改造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牧龙社区街北组、秦桥组、新庙组,南山湖社区柏埂组,盛江社区集体、湖埂组、桃元组、万松组、新湖组、张村组、东湖组、经村组、徐圩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赴江宁街道牧龙社区街北组、秦桥组、新庙组,南山湖社区柏埂组,盛江社区集体、湖埂组、桃元组、万松组、新湖组、张村组、东湖组、经村组、徐圩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7。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拟征(转)用地地块出入口优化及周边绿化改造工程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二、拟农转用范围
该地块拟用江宁街道国有农用地0.0549公顷。
三、公告期限
拟用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其他事项
自本拟用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此公告与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3号为同一项目用地。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4号来案号:152025000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庆兴路以北、庆缘北路以西二类居住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谷里街道向阳社区集体、鲍低组、鲍高组、亭子村一组、吴村组、吴低组、小甘里东组、小甘里西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赴谷里街道向阳社区集体、鲍低组、鲍高组、亭子村一组、吴村组、吴低组、小甘里东组、小甘里西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何富祥;电话:(025)8613 2113。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5号来案号:152025001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安康路以南、江谷路以东地块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谷里街道向阳社区宕东组、宕西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谷里街道办事处,赴谷里街道向阳社区宕东组、宕西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何富祥;电话:(025)8613 2113。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6号来案号:15202500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正方大道景观提升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镇集有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赴秣陵街道镇集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
宁(江宁区)预转〔2025〕16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拟征(转)用地正方大道景观提升工程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农转用范围
该地块拟用秣陵街道国有农用地0.0095公顷。
三、公告期限
拟用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其他事项
自本拟用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此公告与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6号为同一项目用地。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7号来案号:15202500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智慧中路以北、滨湖东路以东地块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城头组、东塘组、糕饼店组、新一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赴秣陵街道霞辉庙社区城头组、东塘组、糕饼店组、新一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杨方雷;电话:(025)5210 7090。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
宁(江宁区)预转〔2025〕17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拟征(转)用地智慧中路以北、滨湖东路以东地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农转用范围
该地块拟用秣陵街道国有农用地0.0004公顷。
三、公告期限
拟用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其他事项
自本拟用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此公告与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7号为同一项目用地。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8号来案号:15202500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雄鹰路(钟陶路-坤宁路)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禄口街道钟村社区大庄组、前庄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赴禄口街道钟村社区大庄组、前庄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袁思思;电话:(025)5237 0968。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
宁(江宁区)预转〔2025〕18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拟征(转)用地雄鹰路(钟陶路-坤宁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农转用范围
该地块拟用禄口街道国有农用地0.0012公顷。
三、公告期限
拟用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其他事项
自本拟用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此公告与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8号为同一项目用地。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9号来案号:152025000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新铜花苑七期保障房及其配套工程项目三期工程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牧龙社区独村组,新铜社区蒲塘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赴江宁街道牧龙社区独村组,新铜社区蒲塘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7。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
宁(江宁区)预转〔2025〕19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拟征(转)用地新铜花苑七期保障房及其配套工程项目三期工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农转用范围
该地块拟用江宁街道国有农用地0.0516公顷。
三、公告期限
拟用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其他事项
自本拟用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此公告与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19号为同一项目用地。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20号来案号:152025000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物华路以东、旺达路以南地块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新铜社区集体、艾山组、陈村组、贡村组、汤村组、余槽组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江宁街道办事处,赴江宁街道新铜社区集体、艾山组、陈村组、贡村组、汤村组、余槽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7。
特此公告。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拟用地公告
宁(江宁区)预转〔2025〕20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拟征(转)用地物华路以东、旺达路以南地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转用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农转用范围
该地块拟用江宁街道国有农用地0.0013公顷。
三、公告期限
拟用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其他事项
自本拟用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此公告与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20号为同一项目用地。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拟征告〔2025〕21号来案号:152023007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东流路(桂山路-龙王山大道)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麒麟街道袁家边社区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江宁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拟于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由江宁区人民政府麒麟街道办事处,赴麒麟街道袁家边社区集体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毛凯;电话:(025)8412 6237。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预转〔2025〕22号来案号:15202300726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拟征(转)用地一帆路(美华路-东流路)、福宁路(东流路-二象路)、润苏路(一帆路-二象路)、二象路(润苏路-东流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目的
按照项目立项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拟农转用范围
拟用麒麟街道国有土地0.0032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2公顷,含耕地0.0032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公告期限
拟用地公告期限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8日。
四、其他事项
自本拟用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抢栽、抢建;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三)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
(四)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因出生、婚嫁、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等落户的除外;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联系人:毛凯;电话:(025)8412 6237。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56号来案号:1520240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5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滨湖路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江宁街道盛江社区马大组、徐村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江宁街道盛江社区土地,其中:
1.马大组集体所有土地0.0017公顷。包括农用地0.0017公顷(含耕地0.0006公顷)。
2.徐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0271公顷。包括农用地0.0131公顷(含耕地0.0092公顷)、建设用地0.0136公顷、未利用地0.000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4月1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7;邮编:21116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杨成芳;电话:(025)8612 0727)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宁(江宁区)征补安置〔2024〕158号来案号:152024008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江宁区)拟征告〔2024〕15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南京至宣城高速公路机场枢纽至和凤枢纽段扩建工程一期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禄口街道黄桥社区集体、黄桥八组、黄桥九组、黄桥十组、黄桥一组集体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禄口街道黄桥社区土地,其中:
1.社区(共有)集体所有土地0.0527公顷。包括农用地0.0527公顷。
2.黄桥八组集体所有土地0.053公顷。包括农用地0.053公顷(含耕地0.0016公顷)。
3.黄桥九组集体所有土地0.0411公顷。包括农用地0.0411公顷。
4.黄桥十组集体所有土地0.011公顷。包括农用地0.011公顷。
5.黄桥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0488公顷。包括农用地0.048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重新公布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24〕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字〔2022〕2号)和《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其本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江宁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南京市江宁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满足30日,自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4月1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禄口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朱苏华;电话:(025)5277 5615;邮编:211113)。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江宁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禄口规划资源所 (联系人:朱苏华;电话:(025)5277 5615)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