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山东省某镇的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宅基地。
近年来,某镇政府为拆除全体村民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重新建设新的楼房分配给村民,某镇政府开展了城边村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张先生的宅基地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为了解该项目中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情况,保障自身的拆迁补偿权益,何先生于2020年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某镇某村旧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却遭到了某镇政府的拒绝,无奈之下,何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何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李吏民主任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京坤律师在了解情况并接受何先生的委托后,经前期调查程序得知,涉案土地被某镇政府纳入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何先生在京坤律师的指导下,以某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山东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指出,2020年2月,何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某镇郭家村旧村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2020年3月,某镇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何先生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它的职责范围内。
京坤律师当庭指出,在涉案拆迁项目中该村拆迁户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要求镇政府备案,因此协议内容是镇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为了解拆迁项目补偿安置的公平合理性,作为某镇村民有权了解相关内容信息。
某镇政府辩称,何先生要求公开的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且否认在行政管理职能中获取该协议内容。
在质证过程中,对于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表示不认识原告,需要进一步核实。
京坤律师当庭指出被告的表述可以认定其在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前未依法审查原告的个人信息,同时被告并未提交其履行政府信息检索的证据材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坤律师的观点,判决某镇人民政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