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和失足女谈恋爱吗?
A:能 B:不能
自己先跟失足女谈一个星期的恋爱,然后再与其发生关系,这种行为还能被认定为嫖娼吗?如果被有关部门查获,还会被依法处理吗?还会面临治安拘留吗?
大家都知道,如果男子去相关场所实施嫖娼行为,那么嫖娼的对象基本上都是自己不认识的失足女。在此种情况下,失足女属于不特定对象,前来实施嫖娼行为的男子也属于不特定对象。
所以只要双方进行了钱色交易,那么双方的行为就都构成违法,如果被相关部门现场查获,当然会被依法处罚,拘留和罚款也是有可能的。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男子和失足女先谈一个星期的恋爱,那么双方就认识了,如此一来,男子在和失足女发生关系,是不是就不构成嫖娼了呢?其实不能一概而论,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一、算嫖娼首先我们来说一说,男子先和失足女谈一个星期的恋爱,再和其发生关系,同样构成嫖娼的情形。如果男子去相关场所实施嫖娼行为,认识了一个失足女,认为对方还不错,于是双方就留了联系方式。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和失足女算是认识了,那么双方认识一个星期以后,男子又去相关场所找该失足女实施嫖娼行为,那么该男子的行为同样属于嫖娼,同样构成违法,当然也会被治安拘留。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和失足女虽然认识了,也留了联系方式,在这一个星期过程当中,双方并非真正的男女恋爱关系。后来男子又去相关场所找该失足女实施嫖娼行为,当然还属于嫖娼。
二、不算嫖娼下面我们再来说一说,男子和失足女先谈一个星期的恋爱,再和其发生关系,不构成嫖娼的情形。
如果男子在相关场所实施嫖娼行为,认识了一个失足女,然后双方又互相留了联系方式,并且互相对对方都有好感。
在此种情况下,双方私下里也进行了约会,甚至确定了恋爱关系,如此一来,虽然只有一个星期的时间,但只要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或者确实是在谈恋爱,那么双方再发生关系,就不属于嫖娼了,就算被人举报,也不会被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男子先和失足女谈一个星期的恋爱,然后再与其发生关系,到底构不构成嫖娼?其实主要存在以上两种情形,一种构成,一种不构成。大家对此怎么看?欢迎关注、点赞、转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