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村里大事都是几个家族说了算,现在账目公开了,选理事会要避嫌,我们普通村民终于敢说话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常存在“任人唯亲”和“家族式管理”等情况,而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如何解决“家族治村”问题的,我们一起来看:
直系亲属不能扎堆(第二十九条)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这意味着在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职过程中,直系亲属或具有其他密切关系的成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中担任职务,以避免利益输送和权力垄断。
管钱的和查账的必须“不沾亲”(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这一规定切断了家族成员对监督权的控制,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能。
钱怎么花?村民集体投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涉及卖地、分红、投资等大事,必须开全村大会表决,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才能通过,且重要议题需提前经乡镇党委或村党组织讨论,强化了外部监督。过去家族“关起门来定大事”行不通了。比如浙江某村曾有人提议把集体资金借给亲戚公司,因未通过村民投票被否决。
干部谁当?党组织先把关(第二十九条)村干部候选人要先经过乡镇党委或村党组织审核提名,且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防止家族势力操控选举。通过引入党组织的外部监督,削弱了家族势力对关键职位的垄断,比如某村想推选村长的儿子接班,被党组织以“回避亲属”为由否决。
财务必须定期晒账(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有权对理事会执行决策、财产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村里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理事会必须向全村公开,必要时可组织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村民发现账目问题,可以要求查账甚至起诉。比如江苏某村民发现村长侄子承包工程价格虚高,通过查账追回10万元损失。
违规亲戚直接下台(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如果村干部安排亲属违规任职,村民可以联名要求罢免,严重者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此外,检察机关可针对侵害妇女权益等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总体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打破农村“家族治村”提供了法治化解决方案。当然,如何界定“近亲属”的具体范围、如何平衡党组织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仍需通过司法解释和地方实践细化。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分职权,但是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及时提起诉讼的,十名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前款规定的提出书面请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