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大事,除了和另一半有关,与另一半的家庭也分不开关系。我们在考察结婚对象时,除了要看清楚对方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也要对其基本的家庭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否则,婚后的婆媳矛盾、兄弟纷争,都有可能会成为导致婚姻不幸的原因。更可怕的,如果对方的家人并非良人,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
2020年四川就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儿子工作时意外坠楼死亡,获得工地130万元的赔偿。事后儿媳带着孩子索要30万,公公却残忍砍断其四肢,导致其死亡。这其中究竟有何隐情?作为一家人为何会对儿媳痛下杀手?一切还需慢慢说来。
小玉和小龙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二人虽然是在亲戚的介绍下走到的一起,但二人的感情并不比自由恋爱走到一起的夫妻差。加上两家本就是邻居,父母关系也都融洽,小龙还经常会去到岳父岳母家帮忙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引得一家人都对这个女婿颇为满意。
小玉对丈夫小龙自然也是十分满意的,他不仅性格温和老实,做事还踏实努力,在二人生下一儿一女之后,为了给一家带来更好的生活,不惜去到了工地从事体力活。在工地的工作不仅辛苦,危险性还大,经常需要高空作业,可好在工资高,足以撑起一家日常的开销。
原本,这个幸福的小家可以一直过着无忧无虑的日子,可惜,意外就这样毫无预兆地找上了他们。小龙在一次高空作业的时候,由于没有掌握好平衡,不幸从高空坠落,当场身亡。虽然事情发生之后,小龙所在的工地给了小龙一家130万元的赔偿,但这根本没有办法减轻小玉心中的悲痛。
按理说,这笔赔偿金应该有小龙的父母、妻子、儿女共同承担,他们都属于小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然而,这笔钱却全部到了小龙的父亲龙某手中。小玉考虑到都是一家人,并没有找公公平分这笔赔款,其实,如果她要与龙某对这笔赔款进行分配的话,她将会拿到大部分,毕竟她的两个孩子还没有成年,她作为监护人有代为管理的权利。
这样的大度与宽容却并没有让公公龙某产生任何的感激之情,在他看来,这130万元的赔款是自己的儿子唯一留下来的东西,谁都不可以随便处置,哪怕是自己的亲孙子也不行。不仅如此,他还变得疑神疑鬼,总认为儿媳妇有一天会带着孙子孙女离开这个家,改嫁到别的人家去,于是在心里对小玉产生了芥蒂。
却不想,其实小玉根本就没有这个想法,她对小龙感情深厚,对自己的一双儿女更是疼爱有加,哪里会舍得离开。况且,小龙的父母年纪也大了,失去了唯一的儿子,只有她这个儿媳可以代为照顾两位老人。
在小龙去世之后,为了承担起对子女的责任,给他们提供给更好的生活,小玉去到了工厂里面打工,每日早出晚归,能够待在家里的时间并不多。就是因为这样,龙某开始怀疑小玉整日不着家是在外面有了别的男人,但由于没有证据,他只能悄悄观察,希望可以找出小玉的破绽,但很显然他并不能如愿。
后来,小玉的儿女渐渐长大,已经到了读初中的年纪,为了能让两个孩子可以有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小玉打算把他们送到县城里去读书,可要去县城读书,就必须面临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那就是住在哪儿?小玉冒出了一个想法,那就是在县城买一套房子,既可以解决没地方住的问题,又以为子女长大后留个保障,岂不是一举两得。
于是,小玉找到公公进行商量,向从小龙的赔偿金中拿一部分出来,到县城买房安居。先不说这130万元的赔偿金中本来就有小玉的一部分,小玉拿钱的想法本来也就是为了两个孩子,而不是为自己做打算,龙某作为祖父,本该为孙子孙女的未来考虑。可龙某却狭隘地以为小玉是想要逃离这个家,加上他本来就在心里对小玉心怀不满,所以没有答应小玉的提议。
小玉倒是也没有对公公的不讲道理动气,在她看来,只要自己一心为这个家,总有一天会打动公公,却不想此时的龙某,早就因对媳妇的怀疑变得心理扭曲,明面上是为儿子守住一个家,实际上却是走上了极端,对媳妇产生了不该有的操控欲,在他看来,小玉既然嫁给了小龙,就一辈子是龙家的媳妇,永远也别想逃离。
这天,小玉工作完后,与朋友们约着去小酌了几杯,回到家已经是凌晨一点。她一推开门,却发现了站在门后已经等候多时的公公龙某,他不等小玉开口,就直接举起了手中的刀不由分说地朝小玉砍去,残忍至极地砍断小玉的四肢,等到小玉的父亲在听到女儿的惨叫声后赶来,小玉已经失去了呼吸。
龙某在带有强烈主管恶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媳妇小玉残忍杀害,该行为已经涉及了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龙某杀害小玉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虽然在案发后有主动自首的情节,但不足以减轻他的罪行,最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虽然恶人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治,但小玉无辜的生命就这样白白消逝了,实在是让人为之叹息。
(回顾 儿子坠亡获130万赔偿,儿媳带娃索要30万,公公却砍断她四肢一文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