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各区市县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标准

凌香谈趣事 2025-04-24 06:15:01

阿宇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肇庆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 号)等,整理肇庆市各区县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根据《肇庆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及《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肇庆市宅基地管理核心标准如下:

1.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

2.建筑层高与高度:住宅楼高标准,按城镇、村庄规划有关规定执行。市部分地区农村私房建设控制在三层半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从±0.000标高至建筑顶层女儿墙高度)。

3.楼间距与规划要求:新建住宅需符合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筑退缩需满足消防、采光、通风要求,如广宁县规定侧巷行人通道净宽≥2米,车行通道≥4米。

分类

标准要求

宅基地面积

平原及城市郊区

≤80m²/户

丘陵地区

≤120m²/户

山区

≤150m²/户

建筑标准

层数控制

≤3.5层(部分地区)

总高度限制

≤12m(自地面±0.000至女儿墙顶)

规划与退缩要求

用地原则

①符合村庄规划②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地③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退缩规范

需满足:▸ 消防通道要求▸ 采光通风间距▸ 部分地区:如广宁县侧巷 - 人行通道≥2m - 车行通道≥4m

注:建筑层高需符合属地城镇/村庄规划具体要求

二、市级标准与省级标准的异同

相同点:

宅基地面积标准完全沿用省级划分(平原80㎡、丘陵120㎡、山区150㎡)。

均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禁止超面积、超层高建设。

差异点:

建筑层数:省级未统一规定层数(仅广州限3层),肇庆部分地区(鼎湖、高要)限3层半,总高≤12米。

区域划分:肇庆市细化山区与平原范围,如高要区将“低塱片”划为丘陵(120㎡),“山区片”划为150㎡。

三、地方标准

1. 端州区

宅基地面积:按市级标准;

确权范围:仅登记结构完整的永久性房屋,不包含临时建筑或商品住房。

依据:“端州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2. 鼎湖区

宅基地面积:坑口、桂城、广利街道、永安镇、沙浦镇、莲花镇片区:80平方米;凤凰镇(山区):150㎡。

建筑高度:总高≤12m,层数≤3层半。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

资料来源 鼎湖区农业农村局 鼎湖发布《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

3. 高要区

宅基地面积:

低塱片(大湾、新桥、白诸、莲塘、白土、回龙、金渡、蚬岗、金利、南岸等镇):120㎡;

山区片(河台、乐城、水南、禄步、小湘、活道、蛟塘等镇):150㎡。

《肇庆市高要区关于农村住宅建设层数和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通告》

建筑高度:总高≤12米,层数≤3层半。

4. 广宁县

宅基地面积:150㎡(山区标准);

建筑层数:≤4层,需预留巷道(侧巷≥2m,车行道≥4m)。

间距:新建住宅与邻屋应退 5 厘米以上间距,适当扩宽现有巷道和控制建房层数, 按下表进行退缩和控制:

《广宁县农房建设管理与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5. 德庆县

宅基地面积:150㎡(山区标准);

建筑标准:住宅楼高标准,按城镇、村庄规划有关规定执行。(德庆、封开、怀集均按城镇、村庄规划有关规定执行)

《德庆县新农村住宅小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程序(试行)》

《关于规范德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农农〔2021〕6号)

6. 封开县

宅基地面积:150㎡;

建筑标准:按镇村规划执行(同德庆、封开、怀集)。

《封开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7. 怀集县

宅基地面积:150㎡(含附属用房和庭院);

建筑高度:按镇乡规划执行(同德庆、封开、怀集)。

《怀集县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怀农农〔2020〕35号

8. 四会市

宅基地面积:

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原邓村镇范围除外)和大沙镇区域内≤80㎡;

贞山街道(原邓村镇)、龙甫镇、罗源镇、迳口镇、石狗镇、黄田镇、下茆镇、江谷镇、地豆镇和威整镇区域内≤120㎡。

《四会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四府规〔2021〕7号

差异性总结:

面积标准:端州、鼎湖、四会部分区域执行平原/丘陵标准(80~120㎡),其余县均按山区标准(150㎡)。建筑高度:广宁县允许4层。四、翻建与扩建

1.简化审批条件:翻建/扩建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且符合“一户一宅”和村庄规划的,可简化审批程序。

2.禁止情形: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改经营性用房);不得挪动宅基地位置或超规划面积。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

1.超面积后果: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超占部分建筑;按《土地管理法》处以罚款(具体金额由县级政府核定)。

2.违规案例: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他人后再次申请的,不予批准。

六、其他补充

申请资格: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户口继承房屋不得翻建。

规划优先:建房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

七、数据来源

1.省级依据: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

《岭南新风貌.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

2.市级核心依据: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的批复》(肇府函〔2011〕302号)第29.4(1)条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肇农农〔2020〕205号)

3.市级其他依据: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肇委农办函〔2019〕51号)

《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的批复》(肇府函〔2011〕302号)。

4.各区县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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