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三甲进士待遇有何不同?出入不是太大,但也有一些细微差别

碧海蒼山玉宇 2025-04-23 10:45:35

明清时期殿试完毕,依据考生成绩差异,对其名次予以划分,具体分为一甲、二甲、三甲。其中,获一甲者,朝廷赐予进士及第之称;二甲考生,则被赐予进士出身之名;至于三甲考生,所获为同进士出身之衔。由此可见,同一届殿试所选拔出的进士,依成绩高低被归为三个不同层级。

在科举制度下,一甲所取之状元、榜眼及探花,其地位尊崇,待遇明显优于二、三甲进士。殿试传胪仪式结束后,一甲三人旋即被授予修撰、编修之职。反观二、三甲进士,并不具备如此特殊待遇,他们必须通过朝考,方可依成绩确定各自仕途走向。

对于初获入仕资格的新科进士而言,二甲、三甲名次,即殿试成绩,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亟待探讨的是,清代殿试依据何种标准来区分二甲与三甲?而获此不同名次的进士,于授职方面又存在哪些差异?

【先来说殿试二三甲是如何确定的】

清代科举制度下,共计开设112科,录取进士人数达26849名。在这些通过科举选拔的进士群体里,其中处于三甲之列者占据了较大比例。

清代科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承继明代旧制。于殿试环节,其并无淘汰机制,此环节核心要义在于依据考生成绩重新厘定名次序列,具体划分为一甲、二甲、三甲三个等级。

然而,在官方文献记载范畴内,殿试具体评判标准付诸阙如。申言之,于制度层面,二甲与三甲进士的录取比例并未得以明确厘定。种种表征皆表明,每次殿试所确定的二甲、三甲进士名额,呈现出随机生成的态势。

需明确,随即确定名次并非无章可循,其主要依据考生的策论水平。在此过程中,遵循一项重要原则,即二甲进士的数额必须少于三甲进士。

御史经对清代112科进士录取情形详加稽考,察觉各朝二甲、三甲进士录取比例存在差异。具体而言,顺治与康熙时期,二甲进士与三甲进士比例约为1:4;至雍正、乾隆之际,该比例大致为1:3。自嘉庆朝以降,二甲、三甲进士录取比例增长态势显著,峰值时近乎1:1。

虽然朝廷未对二三甲进士录取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整体情况分析,考生被授予二甲或三甲功名,策论成绩无疑是关键的评判依据。

在科举制度框架下,对于莘莘学子而言,成功通过科举考试,既需具备扎实深厚的学识素养,亦不乏运气成分的影响。这一点与当下的高考存在相似之处。在高考情境中,若考生于考前能精准预测考试题目,无疑将更易获取较高分数,科举考试同样如此,机遇在其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

会试作为科举考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充满变数与不确定性。应试者在考前皆会潜心钻研历届会试真题,试图从中探寻规律与要诀。而部分具备一定人脉资源的考生,更是会在京师之地,以各种方式多方运作,旨在从朝廷官员处获取主考官的相关资讯,尤其是其行文偏好与风格特点,以期为自己在会试中取得佳绩增添助力。

由此可见,在科举会试情境下,部分具备扎实学识素养的考生,或因未能准确预判试题方向,且未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便利,致使会试成绩未达预期;反之,一些学识相对平庸的考生,却凭借偶然因素在会试中获取优势。

殿试,作为科举考试中由皇帝亲自主持命题的关键环节,其考题在开考前处于严格保密状态,无人知晓。这一特性决定了考生在此环节比拼的唯有自身扎实的学识素养。正因如此,诸多于会试中未能充分展现实力、未获取理想名次的考生,得以凭借殿试这一契机,实现成绩上的逆转。

在殿试举行之前,朝廷并未对二甲与三甲的具体录取人数作出明确限定,此举旨在对考生进行新一轮的严格考核。当届殿试若考生整体素质优异,具备较高的学识与才能水平,那么二甲进士的录取名额便会相应增多;反之,若考生整体水平欠佳,二甲进士的录取数量则会减少。简而言之,二甲进士的录取规模主要受制于当科考生的生源质量。

鉴于考生个体心理素质存在差异,于殿试这一重要考核环节,部分考生或因紧张情绪而致使成绩欠佳,难以展现真实水平。故而,为更全面、精准地选拔庶吉士,于殿试结束后,通常会追加一次朝考,以此作为补充性考核,进而最终确定庶吉士的入选人员。

以曾国藩为例,其学识底蕴深厚,然而在殿试环节,未能充分展现自身才学,成绩未达预期。但凭借扎实功底,于后续朝考中脱颖而出,成功跻身翰林院庶常馆。

自嘉庆朝以降,清廷在科举取士方面展现出一种较为宽和的导向,具体表现为显著提高二甲进士的录取比率。在此期间,于科考中,只要应试者的文章立意紧扣题目,且书法具备一定水准,便大概率能够顺利跻身二甲之列。

【二三甲进士的仕途有何不同】

朝考成绩揭晓后,新科进士的仕途轨迹大体落定。未获选庶吉士的进士,将正式编入“进士序列”,静候吏部依月选程序铨选。

清初阶段,二三甲进士获授实职耗时颇短,且初始任职级别较高。于地方官职而言,所授最低为知县,高者可达知府,其中以知州居多。

自康熙时期起,于进士群体中选拔官员的标准渐趋严格,难度显著提升。在此背景下,制度层面明确规定,二甲进士相较于三甲进士,在选官方面被赋予特定程度的优先权。

在科举制度中,二甲进士于进士群体里名次较为靠前。此类进士,相当比例会留任京城,多出任主事一职。若未能留京而外放,二甲进士则常被授以推官之职(推官为知府佐贰官,品秩正六品,后该官职遭废除);与之相对,三甲进士通常担任知县。由此可见,二甲进士在品级方面较三甲进士具有显著优势。

在雍正统治时期,清廷颁布一项针对二甲一名的特殊任用条例。所谓二甲一名,即科举殿试成绩位列第四的传胪。该条例规定,传胪无需经由吏部常规的月选流程,皇帝可直接降旨,授予相应官职。所授官职,较优者为入值南书房,多数则会被任命为六部主事这一实职。

于科举二甲之中,名次居前者,初以试用主事之衔于六部历练,经试用期后,若获本部堂官认可,方得正式授职;而二甲名次居后者,与三甲进士情形相仿,留京就职机会相对渺茫,大多外放为知县。

在嘉庆年间,选官政策发生显著调整。此际,针对二甲与三甲进士,无论其名次先后,均秉持平等原则,不再区别对待。具体官缺的分配,主要依据吏部铨选机制确定。这一变革具有积极意义,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同科进士在授职环节的公正性,对当时的选官体系而言,不失为一种进步体现。

自嘉庆以降,尽管二三甲进士理论上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但吏部在具体施行时,仍出现一定程度的执行偏差。于月选环节,因吏部难以对新科进士的实际才具进行精准判定,故而只能依据其科举名次来作出相关安排。

以吏部官缺为例,若其数额限定为五十个,通常会从名列前茅的五十位进士中遴选官员。此乃吏部既定的选拔方式,在封建王朝的政治体制下,具有一定合理性,且通常而言,皇帝基于对吏部职权的认可,亦不会轻易介入干涉。

在清代官场的选才体系中,对于通过科举考试获取功名者,尤其是科甲出身者极为重视。即便是同为进士,亦存在细致的等级差别。其中,翰林出身者常以门第之见,对二甲进士有所轻视;而二甲进士又往往对三甲进士抱以不屑态度;至于三甲进士,亦对举人出身者持有一定程度的优越感。值得注意的是,三甲进士虽同属进士之列,却因名号中多了一个 “同” 字,在官场的地位排序与身份认同方面,致使其自尊心遭受较大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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