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违法放贷1580万元,只因其三个不当行为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9:29
银行高管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因职务关系,即使不审批贷款,但也足于影响具体贷款的发放及管理,这也是不少银行高管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根本原因所在。虽说如此,仍然有少数银行高管会天真的认为,我又没有审批贷款,所谓授意只是口说而已,又无真凭实据,没有任何痕迹留下,企图以此逃脱罪责。当然这种想法在专业的办案人员面前是惘然的,完全经不起推敲。 谢某作为一家地方性法人银行行长,通过向下级打招呼、直接确定贷款额度、干涉下属贷款决策三个不当行为,违法向不经营或停止经营的三家企业发放银行贷款1580万元,虽然其没有审批涉案贷款,但其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至2011年8月,谢某担任甲银行(注:为地方性法人银行)总行行长;2011年9月至2017年7月,任甲银行董事长。 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在一次吃饭过程中,因他人介绍认识林某,并让他关照林某企业贷款。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谢某明知林某提供的裕丰针织制衣公司、积瑞国际贸易公司、瀚博塑料制品公司等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通过违法发放贷款的方式将甲银行的资金提供给林某,并请时任甲银行副行长郑某、甲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吴某等人帮忙,郑某、吴某等人明知林某提供的上述公司未实际经营或者已经停产,贷款资料虚假,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指令客户经理办理贷款手续,客户经理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进行层报审批,通过郑某或谢某的授信审批权及吴某等人的用信审批权予以审批通过,向林某违法发放贷款1580万元,上述贷款至案发时均未归还。 (一)2010年11月2日,谢某及吴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以未实际经营的瀚博塑料制品公司向甲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 (二)2010年12月14日,谢某及郑某、吴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以已停产的裕丰针织制衣公司向甲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430万元;2011年4月24日,以相同方式向该公司发放增量贷款550万元。 (三)2011年3月25日,谢某及郑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以未实际经营的积瑞国际贸易公司向甲银行壹支行申请贷款的名义,违法发放贷款300万元。 二、谢某作为银行高管三个不当行为注定其难逃法律制裁 通过判决书披露的细节,发现谢某存在三个不当行为,虽然谢某未直接参与上述涉案贷款,但注定其最终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当行为之一:直接向下级推荐贷款客户 根据甲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吴某证言显示“林某是谢某的朋友,这笔贷款是时任甲银行行长谢某和她说的”、营业部副总经理方某证言“2010年1月份,他被调到甲银行营业部担任副总经理,一天,吴某把他和信贷员钱某叫到办公室,对他们说瀚博塑料制品公司和裕丰针织制衣公司要贷款,叫他们办一下,是谢行长打招呼的贷款”;积瑞国际贸易公司300万元贷款,谢某不仅和支行行长乐某打电话要求帮忙贷款,甚至林某第一次到支行贷款时还是谢某陪着的,并且在支行陪着林某与支行行长乐某一起吃饭,极为明显的为林某违规贷款站队。 不当行为之二:贷前调查前直接确定贷款额度 根据甲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吴某、壹支行行长乐某证言,上述涉案贷款金额都是谢某打招呼时直接和他们说。贷前调查前,直接定好额度要求下属办理,这本身就是极为不正常,严重违反银行贷款规定。贷前调查不仅要判断是否能贷款,而且也要确定贷款额度,贷前调查前确定贷款额度,属于逆程序办理贷款,完全可以定性为严重违规贷款。 不当行为之三:干涉下属正常贷款决策 上述涉案贷款具体经办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贷款公司是没有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贷款金额远远超出抵押土地实际价值等问题,刚开始他们如实写出调查意见,结果被多次退回,最后经办人员到谢某办公室表示“土地没评估,贷款有风险,不能贷”,对此谢某只是简单回应“一定要贷的,评估的事情不用他们管的,领导层面会决定”。负责裕丰针织制衣公司首笔430万贷款审查的叶某,他仅从资料上看发现“这家企业已经停产、严重资不抵债,根本达不到贷款要求”,于是写了反对意见,营业部多次上报均被其退回,最后这笔贷款直接跳过他这个审查岗由其主管来审查,结果没有多久,叶某也被谢某调离了信贷审查岗。 浙江乐清农商银行在小而美一书,提到乐清农商银行高管四不原则:不干涉放贷的决策权、不向基层推荐贷款、不接触贷款客户、不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对此,笔者非常认同,并且坚信:中小银行高管只要能真正做到这四不原则,中小银行高管完全不可能触犯贷款的法律底线,反之,如果没有做到,很容易让人产生不好的联想,特别是贷款存在明显违规问题,银行高管行为更是说不清楚。 三、法院判决情况 在一审和二审时,谢某都辩称“林某没有向他请托过帮忙向甲银行贷款,他也没有参与甲银行向林某发放贷款的事宜,故他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其不了解林某系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其没有为林某系列公司贷款进行审批;其没有指使或授意郑某等人违法为林某企业放贷;其不存在利益关系人,没有必要“结伙”参与违法放贷。要求改判无罪”。 对此,法院认为:在向林某系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谢某及其同案犯明知林某提供的担保公司未实际经营或者已经停产,贷款资料虚假,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发放贷款,致使贷款1580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谢某虽不负责具体信贷工作(尽职调查、审查、贷后监督等),但享有大额贷款审批权,对单位的信贷工作负有监督、管理、领导责任。虽然谢某对甲银行的大多数的贷款审批流程都无需直接参与,但是其通过对郑某、吴某等贷款审批人打招呼实现了违法发放贷款。 最终,谢某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五年,罚金8万元。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浙0225刑初51号《谢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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