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女子经常去某个超市盗窃。
超市老板抓到她之后,叫其赔钱,不然就报警。
但让老板没想到的是,女子竟然提出可以“肉偿”。
有这等好事,老板当即就同意了。
完事后,女子觉得有点吃亏,于是就找老板索要1200元。
老板自然不会愿意啊,女子见老板不愿意,一下之下拨打了报警电话,声称自己被老板强奸了。
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来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剧情可能会有所改动,但事情就是那么一回事儿!
案件中的女子名叫孙某,时年25岁,由于父母在她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因此她从小就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孙某的爷爷奶奶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没有文化,对孙某的教导自然不多。
在这样家庭成长的孙某,从小的手脚都不干净,经常偷东西。
在学校的时候,因为偷东西,孙某的爷爷奶奶不知道被请去了学校多少次。
孙某初中还没毕业就辍学出去打工了,因为没文化,所以找工作特别困难,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孙某去了一个工厂上班。
在这个工厂附近,有一家规模不是很大的综合超市,但超市里的商品应有尽有,价格也比较实惠,所以超市的生意一直很好。
超市老板名叫刘某(化名),时年40岁,和妻子已经结婚多年。
刘某的妻子在另外一个地方也是开着一个超市,因此,两人常年都是分居的状态。
由于刘某的超市不是很大,平时超市就几个员工,负责收银、理货,而其他关于账目这些,都是刘某亲自操作。
一天,刘某在日常统计账单的时候,发现护肤品专区卖出去的货,和库存对不上。
刘某当即就怀疑是被人偷了,于是,查看了最近一段时间的监控。
发现,一名长发女子,进入超市后,直接就走向了护肤品区,然后东张西望,发现没人注意到她,就拿了一些东西放进了自己的口袋里,但出去的时候,她又并没有买单。
刘某在查看监控时,还发现这个女子不止一次来偷过东西。
刘某本来打算报警,但想着她是一个惯犯,肯定还会来,于是就打算找现行之后再报警。
在之后的日子里,刘某经常盯着超市的监控查看。
终于,在某个晚上,这个女子又一次出现在超市的监控中。
她还是直接走向了护肤品区,四处张望之后,就将护肤品塞进了自己的口袋里,然后准备离开。
刘某见状,快速从办公室冲了出去,然后直接将孙某现场抓获了。
刘某将孙某带进了办公室,将监控证据拿给孙某看,然后说道:
年纪轻轻的,有手有脚,做什么不好,为什么要来偷窃?证据你也看见了,赔钱吧,不然我就报警了。
孙某见状,不以为然地说道:
我没钱,就算你报警了我也没钱。
听到这个回答,刘某差点被气晕了,随后就拿出手机准备报警。
孙某这个时候突然开口说道:
我虽然没钱,但我有人啊,我可以“肉偿”给你抵债。
“肉偿”?刘某听后,愣了一下。
孙某继续说道:
只要你不报警,我就可以和你发生一次关系,事后我们就两清。
此时,刘某也正在打量面前这个年轻的女子,虽然算不上漂亮,但也不丑。
思考了一会儿之后,就答应了。
随后,两人一起去了附近的一个酒店。
一番云雨之后,刘某穿好衣服准备离开的时候,孙某突然开口说道:
给我1200元吧,不给我就报警说你强奸我。
此话一出,刘某傻眼了,一番操作下来,结果变成自己的错了?
刘某不服气,然后说道:
你敢报警吗?到时候你偷东西的事不怕被警察知道?我可是有证据的。
可让刘某没想到的是,孙某没多说,直接就报了警。
民警很快就赶到现场,将两个都带回了派出所。
那么,对于两人的情况,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首先,孙某举报刘某强奸她,这个罪行是否成立呢?
我们要知道的是,构成强奸罪的前提,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暴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本案中,两人发生关系是孙某主动提出的,并且孙某存在动机,完全属于自愿行为,因此,刘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而孙某的偷窃行为证据确凿,因此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评判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孙某多次偷窃护肤品,累计价值超过了四千元,因此将面临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处罚。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无罪,但孙某因盗窃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写在最后:对于这个案件,有不少网友评论道:
“刘某,这是猴急啥呢,交易之前应该视频协议,纸质协议签好啊。”
“这个女的不但会偷窃,而且会色诱和诬告,坏的无底线。”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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